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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和管理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提高管理水平,适应学校新的发展时期对教学和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条件
1、报考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人员,包括教师、教辅和管理人员。
2、报考人员须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年度考核成绩在合格以上。
3、报考人员须在学校工作满两年后方可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4、学校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或硕士学位人员须回校工作满两年后,方可报考博士研究生。
5、报考人员所报考的学科及研究方向应符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与其从事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联系紧密,避免学非所用。
二、审批原则
1、处理好教职工在职提高学历、获取学位和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关系。原则上每年每个专业(部门)只能安排一人脱产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
2、优先安排教学一线教师报考、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
3、对报考国家重点院校或一般院校的重点学科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4、教职工原则上只能报考委托培养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报考其他形式的须经学校特殊批准并签定相关协议。
三、审批程序
1、欲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师资梯队建设的需要及报考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2、基层单位初审同意的报考人员,到学校人事处领取并填写《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表》,基层单位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应的《招生简章》一并上报校人事处。
3、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对拟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4、被录取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与学校签订协议书。
四、在读人员管理
1、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对委托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管理,被录取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每学期须向所在单位书面或口头报告学习情况。
2、学校委培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重大事宜应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学习期满应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3、博士研究生学成返校后,原则上须从事与其研究方向相同或相关的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4、学校委培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报销办法
1、被录取人员的学费及相关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完成规定学业并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再按相关标准予以报销;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凡录取博士研究生并获得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的,学校承担学费的80%;只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承担学费的50%;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获得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的,学校承担学费的50%;攻读高校教师、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的取得硕士学位后,学校承担学费的30%。
3、在外省、市委托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每年度可报销两次往返火车硬卧车费,学校承担住宿费最高额度为每年1000元,超出部分自理。在哈高校就读须住宿的,最高额度为每年300元,超出部分自理。
4、博士学位人员进博士后流动站,学校负责每年两次往返火车硬卧车费及住宿费,其它费用自理。
5、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自行报考并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发生的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承担,不享受学校规定的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相关待遇。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博士、硕士人员学费等报销标准仍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