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师资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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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师资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8 09:54:24

为实现“区域特色鲜明、服务地方能力突出、西部一流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总目标,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快学校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服务地方能力、文化传承能力及学校核心竞争力,突出师资队伍建设重点,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教职工在职学习和培养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
按照学校“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围绕“西部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任务,进一步突出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重点,切实落实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强化培养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勇于创新的师资队伍,力争到2020年末,使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达到50%以上,具有国(境)外经历的教师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具有10个月以上国(境)外经历的教师比例达到20%以上;2025年末,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达到70%以上,具有国(境)外经历的教师比例达到40%以上,其中,具有10个月以上国(境)外经历的教师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培养原则
(一)学用一致原则。教师在职培养原则上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相一致。
(二)突出重点原则。教师在职培养以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教育为主,学历教育以攻读博士学位为主。


三、培养范围及相关待遇
师资培养范围主要包括:教师在职学历提升、出国研修及攻读学位、国内进修访学、青年教师实践能力锻炼及博士后进站研究等。
(一)教师在职学历提升
1.报考原则及申请办法
(1)学校鼓励教师报考国内重点大学、科研机构的定向研究生,以及国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究生,但所报考的学科、专业须与本人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
(2)教师报考非定向研究生须在校工作满六年;报考定向研究生须满足下列要求:教学科研岗位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工作满两年后,方可报考定向博士研究生;管理及教辅岗位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工作满四年后,方可报考定向博士研究生,且原则上不能转岗;专职辅导员工作满六年后,方可报考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定向博士研究生,且原则上不能转岗。考取定向研究生须与学校签订八年服务协议。
(3)本人填写《宁夏大学教师报考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办理相关报考手续。报考人员被录取后,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培养协议。
2.支持措施及相关待遇
(1)考取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考取统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离校手续,停发所有工资及津贴。毕业后申请回校工作的,须按照学校当年公布的招聘条件参加应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经考核录用后,其待遇按照《宁夏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执行,工龄连续计算。
(2)考取定向博士研究生
①为确保培养质量,凡考取定向博士研究生者,学校鼓励按照博士培养周期(规定培养年限)全脱产学习。对于确因工作需要申请半脱产学习者,可申请承担相关岗位工作(具体由本人申请、单位认定、人事处批准)。若不能按期完成学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向学院及人事处提出申请,延长期内所发生的费用学校不予承担。
②考取定向博士研究生者,学校分年度(规定培养年限内)借支并核报培养费;差旅费及住宿费暂由个人垫付。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且按期返校工作者,学校凭票据报销差旅费和住宿费。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每年两次往返硬卧火车票执行。住宿费按就读院校收费标准报销,如就读院校不提供住宿安排的,按每年4000元以内的标准凭票据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③考取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培养年限内,其工资、津贴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如超过规定培养年限且未回校工作,停发“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
④凡我校在职培养的定向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并按期返校工作,学校一次性发放学历学位奖励,具体标准为:
取得高水平大学、一流学科(包括“双一流大学”、原“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其他高校中教育部评估排名前10的学科)博士学历学位者奖励8万元。
取得重点大学、重点学科(包括原“211工程”高校、其他高校所属国家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平台基地、国家级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音乐、体育、美术、建筑、小语种等专业院校)博士学历学位者奖励5万元。
其他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者,奖励2万元。
(3)定向硕士研究生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考取定向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所需培养费、差旅费及住宿费均由个人承担。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工资等规定待遇,并保留学校“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职龄津贴”一项,其余项目停发。脱产学习结束返校报到次月起,恢复发放“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项目。
3.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1)凡考取定向攻读学位人员,仍属我校正式职工,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和工资、档案转移手续,只转组织关系。本人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经济担保人。
(2)攻读定向研究生,学习期间不得改变专业、研究方向、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的,须提前一个月报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学校审批。
(3)对未完成学业、学习期间单方提出解约和毕业后未按期回校工作的人员,按照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4)定向研究生学习期间和毕业回校报到工作之前,学校不受理其调动申请。
(二)教师出国研修及攻读学位
1.公派出国
(1)学校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各类出国研修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项目、“西部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及其他项目类型。
(2)按照不同资助方式,国家公开选拔或学校与国家共同选拔的方式,公开选拔出国留学人员。
(3)支持措施及相关待遇
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研修(含攻读学位)及出国前外语培训期间,其工资、津贴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如超过规定培养年限且未回校工作,停发“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期间,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以正常申报评审。
③出国研修期间,须按照协议要求,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研修总结,出国期间的年度考核可按“合格”等次确定。
④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期返校报到,经考核合格,学校一次性报销出国前参加外语培训的住宿费及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每学期一次往返硬卧火车票执行。住宿费按就读院校收费标准报销,如就读院校不提供住宿安排的,按每年4000元以内的标准凭票据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⑤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取得博士学位,且学位证书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学历学位奖励,具体发放标准按照10—15万元执行。
(4)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①申请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须在校工作满一年以上。
②公派出国留学录取人员全部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除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协议外,还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经济担保人,并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要求向国家留学基金委交纳规定数量的保证金。
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研修期间,不得擅自更改研修计划。如确需更改,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按照违约处理。
④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在规定的学习期满后一个月内回校,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否则,按照违约处理。
2.自费出国
(1)教师来校工作满两年方可申请10个月以上期限的自费出国研修或自费出国攻读学位。
(2)教师根据自己专业发展的需求,申请在国外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展研究范围或攻读学位,须提供国外研修机构的邀请函、经费资助证明及资助期限等说明,填写《宁夏大学教师申请自费出国研修申请表》(附件2),经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后,可在国外进行研修或攻读学位。
(3)经单位和学校审批同意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研修及攻读学位期间,学校保留其公职,年度考核可按“合格”等次确定。学习结束后,须提供培训机构或当地教育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
(4)自费出国留学期间,在规定培养年限内,其工资、津贴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如超过规定培养年限且未回校工作,停发工资及“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
(5)自费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且学位证书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学历学位奖励,具体发放标准按照10—15万元执行。
(三)教师国内进修、访学
1.进修、访学形式
教师申请参加国内进修、访学,一般应来校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有明确的科研、访学计划。
2.支持措施及相关待遇
(1)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内进修、访学的学费由学校承担,凭对方学校出具的收费标准可一次性借支。差旅费及住宿费暂由个人垫付。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每年两次往返硬卧火车票执行。住宿费按就读院校收费标准报销,如就读院校不提供住宿安排的,按每年4000元以内标准凭票据报销,超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2)在进修、访学期间,享受工资等规定待遇,并保留学校“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职龄津贴”一项,其余项目停发。进修、访学结束返校报到次月起,恢复发放“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项目。
3.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1)申请进修、访学的教师须填写《宁夏大学教师申请进修、访学申请表》(附件3),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同意进修、访学学校及所学专业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并签订进修、访学协议。
(2)进修、访学人员无特殊原因中途退学,费用不予报销。
(3)进修、访学人员学习结束后,须在一周内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并及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四)青年教师实践能力锻炼
学校鼓励青年教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参加实践能力锻炼,重点通过申报自治区教育厅“双师型教师实践锻炼计划”和参加学校“青年教师综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项目,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素养和社会服务能力。
1.“双师型教师实践锻炼计划”和“青年教师综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以提高青年教师“双师双能”、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主要针对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专业课教学2年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能力较强,但缺乏实践经验的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开展不少于3个月的实践锻炼。
2.申报途径
(1)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双师型教师实践锻炼计划”,每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名额统一组织申报。
(2)学校设立“青年教师综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专项支持经费,鼓励青年教师自主联系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锻炼。
3.支持措施及相关规定
(1)入选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双师型教师实践锻炼计划”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规定执行。
(2)学校按照每人0.5万元的标准,资助青年教师申报“青年教师综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
(3)教师派出前要与学校签订“双师型教师实践锻炼目标考核任务书”和“青年教师综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考核任务书”,实践锻炼结束后,选派人员须提交总结报告,经学校审核达到锻炼目标者核报相关费用,未履行锻炼任务者不予资助。
(4)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实践锻炼期间的工作经费、意外保险和交通、食宿、通讯费补贴等。
(5)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与在岗教师同等享受工资、津贴等相关待遇。
(五)博士后进站研究
学校引进或在职培养的博士,原则上不得申请博士后脱产进站学习。若需申请脱产进站学习,须与学校结清一切经济关系,办理离校手续。如脱产博士后学习结束出站,继续申请到学校工作,须按照学校当年招聘计划及条件执行。一经录用,其相关待遇按照《宁夏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执行,但工龄可连续计算。


四、违约责任
(一)教师在职学历提升、出国研修及攻读学位、国内进修访学等均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且须提供经济担保人。若本人不能按时回校工作或服务期不满申请调离、且未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经济担保人须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二)教师在职学历提升、出国研修及攻读学位、国内进修访学等若出现违约情形,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违约金按下列方法计算:
违约金=所差服务年限×(工资+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培养费+学历学位奖励+住宿费+差旅费)÷规定服务年限-违约期内纳税额


五、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学校另文规定。
(二)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大校发〔2012〕277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已与学校签订定培养协议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月起,恢复发放“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仍按原文件要求及协议相关条款执行;2017年1月1日之前按教学科研岗位录用的硕士研究生,其报考博士的年限和其他要求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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