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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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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教职工学历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参加学历进修的条件:
(一)教职工参加非全日制形式的硕、博士研究生学历进修,须见习期满;
(二)教职工凡参加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进修,须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以上;
(三)教职工凡报考硕士研究生学习者,只允许参加非全日制形式的学习;
(四)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而本人要求参加学历进修的,须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条 工作程序
为简化工作程序,强化基层单位责任,学校对教职工参加学历进修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分类管理。
(一)审批程序
1.全日制学历进修
教职工报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报考申请,填写《教职工全日制学历进修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提出是否同意报考的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非全日制学历进修
教职工报考非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报考申请,填写《教职工非全日制学历进修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备案程序
凡经审批同意外出参加学历进修者,须在入学前半个月到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三)学历信息登记
教职工学历进修结束后,须在毕业后的一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在学期间的学历学籍档案材料,进行学历信息变更。
第四条 教职工参加学历培训期间的待遇
(一)离职学历进修
1.教职工凡要求参加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者,一律按照离职学历进修办理,与学校解除工作关系。
2.凡经审批参加统招公助博士研究生学习者,可以选择与学校脱离工作关系学习。
3.凡是选择离职学历进修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档案和工资转移等离校手续,学校不再为其保留编制和工作关系,学习结束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就业单位。
(二)在职学历进修
凡属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硕、在职博士学位进修者,均为在职学历培训项目。学习期间正常享受工资、绩效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参加年度考核和职称评聘。
(三)统招委托培养
统招委托培养项目仅限于博士研究生,凡是参加正式委托培养项目的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照常享受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参加年度考核并可参加职称评聘。
(四)内部委托培养
1.内部委托培养项目仅限于博士研究生。凡参加统招公助博士研究生学习者,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但学校可为其办理内部委培手续,凡与学校签订内部委培协议的,学校暂为其保留工作关系。
2.内部委培期间工资停发,医疗保险、公积金和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项目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仍由单位缴纳。
3.学习结束后,愿意继续回校工作的,学校负责接收。参加统招公助博士研究生学习的,内部委培期间所扣发工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其他问题的有关规定
(一)教职工学历进修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凡未经审批备案报考并参加学历进修者,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学校不予认定。
(二)教职工进修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学校或单位的规章制度,若违犯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到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制裁,学校要给予相应处分。
(三)参加学历进修的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借口中途退学或改变培训计划,而从事与培训学习无关的事务,否则以旷工论处。
(四)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