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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工作,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有序性,促进教职工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升,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教发〔201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在岗培训为主的原则。做到培训与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管理工作的有机统一,确需脱产的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全员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全院教职工实行培训,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培训要符合高等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学用一致,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升学院办学水平。
第二条 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学历(位)培训与非学历(位)培训两种形式。学历(位)培训主要指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非学历(位)培训主要指国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入校培训等形式。
第三条 学历(位)培训的相关规定
(一)在职博士研究生
1.报考条件
(1)工作表现好,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且在本院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专任教师。
(2)所报考专业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与结构调整的需要。
2.报考程序
(1)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根据报考条件和工作实际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其报考。
(2)部门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学院同意后,教师到人事科办理报考手续。
(4)本人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科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并签订协议书。
3.取得博士学位后的有关待遇
(1)取得学位后一次性资助读博相关费用4万元(主要用于报销学费、资料费、差旅费等)。
(2)根据学科分类资助科研启动费,其额度与当年引进博士的经费相同。
4.其他说明
(1)经批准考取在职博士的教师,外出脱产攻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教师须在规定学习期限(就读协议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业,取得学位。确有合理原因要延期的,需提前半年提出申请,经部门、学院同意,可延长一定的学习期限。
(2)延期1年及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科研启动费按取得当年额度的80%发放;延期2年及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科研启动费按取得当年额度的50%发放;延期3年及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不再发放科研启动费。
(3)若提前1年及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追加科研启动经费5000元。
(4)其他人员攻读在职博士学位也须经学院同意方可报考,脱产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培养费用自理。
(二)在职硕士研究生
教职工根据自身需要,可在岗进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费用自理。
第四条 非学历培训的相关规定
(一)国内访问学者
1.选派对象
选派对象一般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以及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有较好的科研成果,且其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符合所在学科的建设与学术梯队组建需要,教学效果优良。
2.相关要求
访学时间一般为6-12个月,要求完成访学期间预定的科研任务,一般应完成2篇核心期刊论文或1篇一级期刊论文(发表或录用)或新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或新获得省级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二)或取得相当的科研成果。外语、艺术类专业可适当降低考核要求。访学结束后,须填写书面总结考核材料,向所在部门和学院作书面汇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科归档。
3.相关待遇
访学回院后两年内达到考核要求,学院资助访学经费1万元(用以报销进修学费、差旅费、版面费等),超过期限或未达到考核要求者,不予资助。
(二)人才海外培养
1.选派资格
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具有学成回国为学院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院工作满2年,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优先考虑在教学、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2.资助类型
国家留学基金为资助:获政府留学基金资助的培养费用额度与范围按照政府留学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学院公派:学院围绕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计划向已建立相互协作关系的国(境)外大学派出教师进修,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经费自筹:学院鼓励教师利用多种经费渠道(包括科研项目经费)到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进修。自筹经费出国(境)人员经学院批准后纳入学院进修计划,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3.资助经费
(1)属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的国家公派人员,出国费用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属省市留学专项项目派出的人员,出国(境)费用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院报销公派出国(境)人员参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的报名费、往返路费(限1次)。需参加校外组织的外语培训的,学校报销培训费的60%及往返路费(限1次),且报销总额不超过5000元。
(2)学院公费派出人员国(境)外培养费、往返国际旅费(限经济舱)和国(境)外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原则上学院承担的费用不超过1万元/月,总额不超过5万元。其他在国(境)外产生的费用自理。
所在部门可视情况在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中予以适当资助。个人自理费用允许在其个人人才工程培养经费或其他许可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报销。
(3)属学院公派经费自筹人员,出国(境)费用由个人自筹解决。
4.其他
出国(境)进修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者,需提前1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派出单位批准,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延期期间一切进修费用自理。
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的出国(境)进修人员,从超过规定期限的次月起停发所有工资,其中逾期3个月及以上者,不再保留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学院将按有关协议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课程进修
为促进专业建设和改造,提高教师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和水平,学院将选派优秀教师到国内知名高校脱产参加若干门课程的系统学习(包括实践环节),掌握本专业最新的相关知识,学习先进的教学内容和方法。课程培训费据实报销,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教职工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按在职自费方式进行。
(四)博士后研究
博士后研究一般以在岗方式进行,确需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经批准最长可脱产一学期。博士后研究期间不享受经费资助。
(五)入院培训
学院每年组织一期新教职工入院培训,帮助教职工尽快熟悉环境,投入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市情、院情及与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相关的基本政策和规定。该项培训由人事科组织实施,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财务部、工会、图书馆等部门共同承办,所需费用从学院培训经费中列支。
(六)岗位培训
教师教学能力达标和发展专项培训,按新教师上岗培训有关要求执行。
管理、教辅、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的需要参加入岗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且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参加职能部门或对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具体由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青年教师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体按照《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培训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培训管理
(一)各类培训均需事先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享受相关待遇,擅自变更培训计划者,学院有权中止培训,费用自理。
(二)教职工外出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所在部门应关心外出培训人员的生活学习情况,与培训单位加强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学院反映。
(三)教职工参加校内外培训后,应及时将培训信息及有关资料按要求递交所在部门和人事科登记存档。
(四)脱产培训教职工学成回院后需追加相应的服务期,脱产一年需追加三年服务期。攻读博士学位者需追加八年服务期。脱产学习时间不抵冲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离开学院,按未满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培养期间已发生的一切费用(工资、奖金、津贴、科研经费、学费、资料复印费、住宿费及差旅费等)和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每年1.2万元。
(五)教职工脱产进修期间停发基本工作奖。教师脱产进修期间基本工作量不作要求,职员脱产进修期间其岗位工作由所在部门内部协调解决,学院不再另行安排该岗位工作人员。
(六)以统招统分方式攻读博士的教职工,须与学院解除聘用合同,学成后根据学院岗位需求回院应聘,除享受新引进博士待遇之外,还可享受在职攻读博士相应的资助费用。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职人员。
(二)经费独立核算部门的培训政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自理。
(三)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绍学院元培〔2010〕64号文件)即行废止。此前已选派参加培训的,经费报销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