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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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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学历结构,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大力培养适应新形势下学校事业发展所需人才,规范学校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培养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师德师风情况。
(二)报考人员系我校在职、在岗,且在学校工作至少两年的教职工。
(三)攻读专业原则上应与本人所在部门、学校专业建设、专业设置及工作需求相适应。
(四)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应届毕业生第一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情形除外)。
二、支持内容
(一)定向攻读博士学位(攻读在职博士)
1.人事关系
报考定向攻读学历学位的,在读期间不提档案,不转人事关系,按照规定签订三方委托培养协议,并与学校签订信守协议书,两款协议不一致处,以双方信守协议书为准。
2.工作安排及工资待遇
(1)离岗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年。离岗脱产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工会会员福利,缴纳“五险一金”单位部分(均作为博士毕业回校工作安家费预支)。若安排教学任务,按超课时费计算报酬。
(2)离岗脱产学习期结束,攻读人员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原则上为标准工作量的60%),即享受正常在岗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3.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出国研修等
在读期间,经所在部门考核,年度考核可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正常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各级各类人才计划申报;可申请参加与博士论文研究课题相关的学校出国研修计划。同等条件下,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博士在读者优先。
4. 毕业返校待遇
(1)攻读人员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参照享受毕业当年学校引进博士的待遇。获得国外博士学位者,若毕业学校排名世界前500名,则参照享受毕业当年学校引进博士的待遇;若国外毕业学校排名世界500名后,则参照享受毕业当年学校引进博士待遇的50%。脱产攻读博士期间学校发放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及缴纳的“五险一金”单位部分等,均作为博士毕业回校工作安家费预支在引进待遇中扣除。(国外毕业学校排名以英国的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国外学历以我国教育部提供的学历认证证书为准。)
(2)编制外人员取得博士毕业证及学位证并按时回校工作后,学校按政策解决事业编制。
(3)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可安排配偶就业。
(二)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攻读全日制博士)
经学校批准,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的,凭调档函调取人事档案,办理离职手续。调档时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年限,未完成的须按学校服务期有关规定交纳违约金。自离职当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如攻读人员需在读博期间回校上课,经学校同意,发放课时工资,按兼职教师同级职称工资标准发放。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回校工作的,经学校考察合格,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相关待遇按回校工作时的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
(三)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硕士学位
1.攻读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硕士学位,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取得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与学校签订服务5年的协议,可申请资助20%的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2.攻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需脱产学习和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不保留人事编制和工资关系。如攻读人员需在读研期间回校上课,经学校同意,发放课时工资,按兼职教师同级职称工资标准发放。
三、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前提下,统筹安排教学科研人员攻读计划,于每年年初前将攻读计划报组织人事科。
(二)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在报考前填写并向组织人事科提交《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三)申请人持录取通知书到组织人事科备案,与学校签订有关培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四)科级及以上干部报考博士研究生,须报党委审批同意,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四、管理规定
(一)严格审批程序。未按程序办理报考手续而私自报考者,一旦录取,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毕业后不兑现相关待遇。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习期限以学校与个人签订的协议为准(原则上在就读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之内)。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在达到约定期限的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有指导教师和培养学校相关部门加注意见的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则视为逾期未归。
(三)攻读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攻读人员需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每学期至少向所在部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动态、学习和工作情况。各部门应加强对攻读人员的管理,如攻读人员有未定期报告学习情况、逾期未归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所在部门根据攻读人员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学校绩效考核的有关文件,确定攻读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
(四)攻读人员学业结束后,个人和培养学校负责将学籍档案寄送至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中合并存档。攻读人员须在取得学历学位后一个月内(以学历、学位证落款日期为准),回所在部门报到,并持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返岗手续。
五、违约处理
(一)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完成学业,从毕业次月回校工作起最少应在学校服务满8年。非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不回学校工作,须全额退回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已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等),向学校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未完成服务期个人申请调离、辞职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全额退回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已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等),按以下标准退回学校已支付的引才待遇:服务年限未满三年的全额退回;服务年限满三年但未达到八年的,每少服务一年,退还已支付引才待遇的1/8。同时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三)攻读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在职硕士学位取得学历学位后,在5年服务未满期间,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除上级组织部门调动之外),必须全额退还所报销的学费。
(四)对于违约且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人员,学校将冻结其人事关系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附则
(一)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毕业返校后,原则上满3年及以上,方可申请其他类型进修。确因学科发展需要需安排进修的,须经学校研究审批。
(二)享受了引才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在我校提升学历获得博士学位的,如毕业当年学校引进博士待遇高于本人已享受的引才待遇,学校可补足超出部分。在校服务期延长3年。延长期每少服务一年,退还补足部分的1/3。
(三)如上级文件政策有调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以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组织人事科。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