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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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教职工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15:31: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职工学历教育管理,提升各支队伍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质量和效能,为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在职学历教育是教职工培养培训体系的重要部分,学校根据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计划及实际工作需求,支持和鼓励教职工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和岗位需要攻读学历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在职在编(或纳入编制员额管理)及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党政管理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线专职辅导员的学历教育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历教育”指学校教职工在国内外院校攻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第五条  教职工学历教育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培养,规范管理、适度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专任教师、科研人员、从事教学辅助的工程实验技术人员及优秀的党政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培养方式及报考类别
第六条  培养方式包括定向(委托)培养、非定向培养、公派出国(出境)攻读学位和因私出国攻读学位四种,其中公派出国(出境)攻读学位包括国家公派留学和学校派出留学。人事代理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公派出国(出境)攻读学位范围,有突出贡献的除外。
第七条  报考类别包括“在职攻读”和“非在职攻读”两个类别。在职攻读指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工作岗位和人事关系,毕业后应回学校继续工作。非在职攻读指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学校不予保留工作岗位和人事关系,教职工考取后即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毕业后自主择业。
第八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不转移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得全脱产攻读。其中,专任教师和科研人员报考哈市以外院校的,入学第一年可以全脱产攻读,第二年起不得全脱产攻读,应在岗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小语种等紧缺专业的专任教师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脱产攻读时限。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管理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不得脱产攻读,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九条  选择在职攻读,并且报考国内院校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应为定向(委托)培养。以定向(委托)培养方式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应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期间的人事关系仍在学校,毕业后直接回学校工作。
第十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国家公派留学和学校派出留学,规定期限内按在职攻读对待。教职工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或学校派出留学的,应先按本办法履行校内审批手续。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方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内外相关留学机构及国外院校提出留学申请,履行出国人员相应审批手续。学校审批同意后,派出留学资格保留2年(从学校审批同意之日算起),超过2年仍未出国留学的,取消派出资格,应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选择非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并且报考国内院校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应为非定向培养。考取后,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毕业后按应届毕业生重新就业。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攻读学位是指未纳入学校培养计划、教职工个人自行自费出国攻读学位。因私出国为非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攻读学位的应先按本办法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学校审批同意的,自审批同意之日起下个月解除人事关系,并停发工资、津贴等一切工资待遇,人事档案应转移到相应人才中心等档案托管部门。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工作能力,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
(二)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无学术道德的行为、无党纪政纪处分。各类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报考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各岗位工作人员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方可申请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具体要求如下:
1.硕士毕业来校工作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工作满2年且工作量饱满的,可申请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来校工作前已报考博士研究生并考取的,可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但博士毕业后的全职工作年限应在规定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2.教学科研岗位以外的其他人员,硕士生毕业来校工作的,在我校工作满5年且工作量饱满的,可以申请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本科毕业来校工作的,工作满3年且工作量饱满,可申请报考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应在我校继续工作满5年且近三年内工作量饱满,可申请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
3.工作业绩突出者,经学校审批同意可提前报考。工作年限的计算从正式到我校工作之日起至录取通知书发放之日。
(四)专任教师应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近两年教学评估达到合格以上,且无教学事故;
(五)近两年工作业绩方面,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人员(专任教师)教学评估获得“优秀”至少1次;非教学人员年度考核获得“良好”以上至少1次。
2.在核心期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至少1篇,本人为独立或第一作者;
3.承担校级以上科研或教研课题(项目)(校级为主持人,或厅级前三名,省级以上前五名);
4.获得厅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或取得较高水平的应用、实践成果。
第十四条  教职工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报考专业必须与本人目前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上不允许跨学科门类报考。其中,党政管理人员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报考专业应与所学专业或现从事工作领域相同或相近。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院校应为国内外知名院校,或其他院校的优长学科(该学科在全国具有较高影响与排名)。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管理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原则上应选择在哈尔滨辖区内高校,不得报考哈尔滨市以外的院校。
第十六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教职工,学校相关部门不予审批报考。确因专业需要、队伍建设急需,经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学校批准后方可报考。
第十七条  各类人员报考非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可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限制。考取非在职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校与其解除人事关系。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学历教育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培养计划,分层次、有目标、有重点地进行。学校每年制定教职工培养计划,经基层单位申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汇总,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年度培养计划开展推荐、审批工作。教职工参照学校培养计划提出个人申请。不符合培养计划规定或超出培养计划员额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教职工填写《教职工学历教育审批表》,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后,呈报所在单位。个人申请要在报考院校规定报名截止日前30个工作日以上向所在单位提出。
2.基层单位推荐。各单位接收个人申请,并根据年度培养计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初步审查申请人的报考条件,同时根据岗位需要、工作安排等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报考的意见;同意报考的,呈报学校人事处审核;不同意报考的,学院应明确告知申请人。
3.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学校人事处会同组织、教务、学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进一步审查报考条件,并依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教职工培养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初步拟定审核意见,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学校审批。主管校领导根据学校发展建设需要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及相应报考手续。特殊情况需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应在报考之前提出个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程序进行校内审批。未经学校审批而自行报考,或审批未同意而自行报考并且考取的,自入学之日(赴海外攻读的自出国出境之日起)起解除人事关系。因个人提出申请较晚,校内审批程序履行不及的,按审批未同意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考取国内院校定向(委托)培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后,在接到录取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应到所在单位及人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签订《黑龙江大学教职工学历教育培养协议书》,建立《黑龙江大学教职工学历教育培养管理档案》,纳入在读博士、硕士职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考取国内院校非定向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因私出国攻读学位的,在收到入取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应到所在单位及人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办理解除人事关系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考取国内院校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需脱产(包括全脱产、半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应解除人事关系。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管理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如报考哈尔滨市以外院校且需脱产攻读的,应辞去相应党政管理职务,转为专任教师科研岗位,如不符合相应专任教师科研岗位条件的予以解除人事关系。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报考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应选择哈尔滨市辖区内高校。报考条件、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相应规定执行,但不得脱产攻读(包括全脱产、半脱产),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毕业后不享受相关待遇。如本人报考哈市以外高校的,或申请脱产攻读(含全脱产、半脱产),应解除人事关系。小语种专业教师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因国内部分高校研究生招生政策规定,必须调出人事档案至在读院校的,如在读期间能够坚持履行岗位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且毕业后回我校工作的,可按在职定向(委托)培养方式攻读,签订《黑龙江大学教职工学历教育培养协议书》。凡国家或我省相关政策与人事档案挂钩的,因人事档案调出而产生的后果及影响学校不予承担。
如在读期间一年以上未履行岗位职责、未承担规定工作任务(入学第一学年除外),学校将取消按“在职定向(委托)培养方式攻读”的一切待遇;经沟通协调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责任、承担规定工作任务的,解除人事关系。毕业后未按时回校工作、未及时转回人事档案的,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人员解除人事关系时,按辞职程序及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解除人事关系包括解除聘用合同、核减编制、停发工资、停发各类绩效、停发各类保险及公积金、清理校内房产、资产、转移人事档案等。涉及房产、资产、经费、工资、津贴、培训费等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保险、公积金等事宜,按我省相关规定执行;前述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后,人事档案从学校转出至在读院校或人才中心等档案保管机构。


第五章 在读期间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学校设定支持年限。在读博士研究生的支持年限为4-5年。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如需延长学习年限,须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的方可延长学习年限。批准延长的学习年限计入支持年限;博士研究生的总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在读硕士研究生的支持年限为2-3年,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教职工在读期间,应遵守国家、地方、学校及在读院校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出现有损学校利益及声誉的言行。应与学校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期间应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工资正常发放,各类绩效根据实际承担工作任务和工作量情况确定。由所在单位应进行正常考勤与考核,工作量及工作任务可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按学校及所在单位岗位考核及薪酬分配办法执行。原则上,专任教师在博士入学第一学年的教学工作量可全部免除。未经学校及所在单位批准脱产学习的、未完成规定工作量及工作任务的,学校将停发工资和相关绩效。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及其他学历的,应承担并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量及工作任务,由所在单位应进行正常考勤、考核、管理。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的,按学校请销假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人事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学习情况登记,更新《黑龙江大学教职工学历教育培养管理档案》,跟踪学业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人事处报到并办理学历登记手续,程序如下:
1.本人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授予学位公示)到学校人事处进行学历学位登记;
2.完善《黑龙江大学教职工学历教育培养管理档案》;
3.所在单位及时妥善安排相关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支持年限届满而未毕业、未取得相应学位的教职工,在支持年限届满一个月内,应到人事处报到并办理学业情况登记手续。从支持年限届满的下个月起,应承担所在单位(或所聘岗位)规定的工作量及工作任务,由所在单位应进行正常考勤、考核、管理。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继续完成学业的,按学校请销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在读期间及毕业后待遇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学历教育培养支持的相应经费纳入学校 “教职工培养培训经费”。每年制定培养计划时,由人事处、财务处拟定预算,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执行。各学院、各学科可根据发展需求使用本单位或学科可支配资金制定相关办法进行配套支持。
第三十七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攻读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及学校派出留学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按在职职工管理。在支持期限内享受如下待遇:
1.学校予以保留工作岗位及人事关系;
2.岗位工资、各类保险及公积金等正常发放,如遇国家或省工资标准调整,按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3.各类绩效按照学校薪酬分配发放办法执行;
4.工作量或工作任务适当减免,具体办法按学校及单位岗位考核办法执行。
5.参加年度考核,按相关规定参与评奖评优;
6.按在职职工申报岗位聘用及职称评聘,专任教师的计算年均教学工作量时,支持期限内的年限予以扣除。
第三十八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攻读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支持期限内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且按期回学校工作的,达到毕业当年学校引进人才科研要求,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金(自然科学类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3万元),达到校内各类人才培养项目规定条件的,纳入相应培养计划进行支持培育。
第三十九条  公派出国留学及学校派出留学人员的学费按国家或学校按有关政策执行。支持期内,学校给予出国学习生活补贴5万元。
第四十条  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发生的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根据学校当年人才引进计划、条件和程序,可重新应聘。


第七章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在职攻读定向(委托)培养、公派出国留学及学校派出留学人员享受以下权利:
1.在资助期限内享受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相应待遇;
2.以学校名义参加教学、科研、交流、合作等活动;
3.了解与本人相关的规章制度及重要事项;
4.参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相关工作及活动。
第四十三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在职攻读定向(委托)培养、公派出国留学及学校派出留学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在读院校及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规定的期限内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延期毕业的,应经学校审批同意。
3.在读期间停学、休学、转学、出国、进修、访学等必须经学校审批同意。
4.取得学位后一个月内或支持期届满一个月内,应回学校人事部门报到并办理学历登记手续。
5.从取得学位返回学校工作之日起,在我校全职工作年限(工作服务期)为八年(达到退休年龄者除外),脱产出国、进修、访学、长期病休等时间不计入全职工作年限之内。
6.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量,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做出相应贡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及毕业回学校工作后,未履行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如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1款规定,按我校有关规定处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停止支持其继续攻读学位,取消相应待遇。
2.如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2款规定的,在支持年限届满而未毕业、未取得相应学位的教职工,学校有权停止资助支持其继续攻读学位;超过支持年限1个月未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工作的,学校停发工资、各类绩效、停发相应保险及公积金等;超过支持年限3个月未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人事关系。解除人事关系的,要向学校返还脱产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3.如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3款规定的,学校有权停止资助支持其继续攻读学位,停止为其支付工资、各类绩效、停发相应保险及公积金等,并要求在读人员退还其脱产攻读期间和减免工作量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的工资、绩效等有关费用。在读期间调离或辞职的,按本款执行。
3.如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4款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已毕业、已取得学位但未按期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的教职工,超过1个月未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工作的,学校停发工资、绩效、保险等薪酬福利待遇;超过3个月未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人事关系。
4.如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5款规定,学校有权要求其退还学校给予的一切待遇,包括学习补贴、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绩效等。同时学校要适当追偿培养成本,收取违约补偿金5-10万元。
第四十五条  在各种权利、义务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处理时,不可抗力因素和组织调配因素除外。相应待遇退还及收取违约补偿金时,可考虑毕业后在学校的具体工作年限和实际贡献按比例核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攻读各类单证硕士、博士学位、本科以下学历教育,攻读与现有学历(学位)同层次的学历(学位)的,应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备案;在读期间应全职在岗工作,不得脱产,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毕业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在读期间或毕业后申请校内转岗的,按学校校内转岗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黑龙江大学教职工学历教育培养协议书》与本办法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协议中未尽事宜,按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未签订协议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原《黑龙江大学“博士工程”管理办法》废止后至本办法公布实施期间(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0月31日)报考及毕业的人员,权利、义务、待遇及违约责任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黑龙江大学教职工学历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黑大校发[2004]3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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