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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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教师终身学习暂行办法,(三峡大人〔2010〕44号)
发布时间:2022-11-23 16:50: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现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涵盖的对象是我校在编教师。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要求、目标
第三条 教师终身学习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教师个人为学习主体,通过建立向书本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完善学习机制,创新学习方式,促进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和学习型校园建设,推动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教师终身学习的基本原则:坚持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并重,坚持理论与实践统一,坚持脱产进修与在岗学习相结合,坚持学历学位提升与岗位技能学习相结合,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坚持学校事业发展与教师自身发展需求相结合,实现学校和教师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习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应履行的义务。教师在职工作期间应自觉学习、主动学习,每年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
第六条 教师学习培训经费由学校、学院和个人共同承担,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分类别予以适当经费资助。
第七条 建立教师终身学习体系的基本目标:教师学习培训工作科学规划,政策措施完善,学习资源丰富,教师能结合所在岗位和自身特点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学校组织开展的学习活动丰富多彩,教师终身学习与终身教育工作有机结合,实现“人人有学习要求,人人有学习机会,个个有学习能力,个个有学习成果”目标。


第三章 内容、方式
第八条 教师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与技能、通识知识与技能等。
(一)思想素质与政治理论,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师德师风、规章制度等。
(二)高等教育知识与技能。
(三)学科专业知识与技能。
(四)其他人文艺术和科学技术知识,个人兴趣爱好等。
第九条 教师学习方式主要包括在职学习与脱产进修、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岗位知识学习与攻读学历学位、参加学术会议等。
在职学习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在岗学习等。
脱产进修主要包括学历学位培养、骨干教师培养、专题进修等。
第十条 岗前培训是对新聘用教师的培训,新聘用的教师要先培训后上岗。岗前培训包括学习高等教育理论、教师职业素质培训和教学实践培训。
岗前培训按《三峡大学新进教师岗前培训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包括课程进修、专项业务(技术)学习和参加研修班、培训班等。
学校有计划地开展外语、普通话、现代教育技术等公需科目培训。
岗位培训按照《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岗学习是指在岗工作期间、边工作边学习或者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在岗学习包括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
(一)集体学习包括教师参加学校、学院或系(学科、教研室、团队)组织开展的政治理论学习、教研活动、学术报告、课题(项目)研讨等。
学校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
(二)教师自学包括个人有计划的阅读学习和参加职称(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学习等,学校开展“读好书,写实感”等读书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学历学位培养,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学校要求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取得硕士学位。
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按《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骨干教师培养包括名师培育、151人才选拔与培养、出国研修、国内访学、实践能力培养等。
(一)学校实施名师培育计划,培养一批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学术造诣高、富有创新精神的教学名师。
该计划按《三峡大学关于实施“教学名师培育计划”的通知》执行。
(二)学校实施“151”人才工程,选拔、培养、造就一大批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该工程按照《三峡大学“151”人才选拔及管理办法(修订稿)》执行。
(三)学校实施出国研修培养计划,加快教师队伍国际化进程,促进教师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经验,增强教师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和双语教学能力。
该计划按《三峡大学选派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实施办法》执行。
(四)学校实施国内访问学者培养计划,选派教师作为访问学者到国内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进修或合作研究。
该计划按《三峡大学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学校实施实践能力培养计划,选派教师到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技术、业务管理岗位学习或工作,增强教师为水利电力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
该计划按《三峡大学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实践能力培养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更新学习观念,树立新型学习理念。
教师终身学习是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教师个人素质全面提升的内在需求,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根据教师个人需求和学科专业特点,科学选择学习内容,合理选择学习方式,自觉自愿自主学习。
第十六条 创造学习条件,搭建公共资源平台。
学校统筹规划,建设和完善以图书馆、校园网等为载体的公共开放学习平台,为“全员学习、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学院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情况和专业特点,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听课评课、学术讲座、课题(项目)研讨等活动。
第十七条 提供学习机会,明确学习培训要求。
(一)学校成立教师终身学习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相关部门要将教师终身学习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主动为教师终身学习服务。
(二)学校制定教师年度学习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专家培育、教师学历学位培养、骨干教师培养、岗前培训、公需科目培训等。
(三)学院建立健全教师学习制度,营造学习氛围,制定并落实本院教师年度学习培训计划。
学院有计划地组织集中学习,学院(系、学科、教研室、团队)一般每2周要组织集中学习1次。
(四)教师在职工作期间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1.教师在职工作期间每年脱产或参加集中学习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教师在职工作期间应积极参加学术会议。
(1)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每年一般应参加1次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
(2)讲师每年一般应参加1次全国性或区域性学术会议。
第十八条 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一)学校把教师学习培训工作纳入学院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管理体系。
(二)学校制定教师学习学时计算办法,建立教师学习培训档案,完善教师学习培训登记制度。教师学习培训情况由学院负责登记,学习培训登记项目须经人事处审核同意。
(三)学校把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衡量教师能力的重要依据和提高教师水平的重要途径。
1.学校把教师学习培训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从2011年起,未完成当年脱产或集中学习任务要求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学校把教师学习培训情况与职称评审挂钩。
从2012年起,未完成当年脱产或集中学习任务要求的,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从2012年起,50周岁以下教师申报教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从2012年起,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副教授应具有硕士学位。
从2012年起,晋升教授一般应有3个月以上出国(境)研修经历。
3.学校把教师学习培训情况与岗位聘用挂钩,从2012年起,未完成当年脱产或集中学习任务要求的,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
4.学校把新教师岗前培训情况与转正定级挂钩,未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工勤人员脱产或参加集中学习的时间要求可减免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的学习按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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