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财经学院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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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财经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16:55: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促进教职工能力素质和水平提升,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文件要求和《大连财经学院“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坚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原则;坚持立足国内、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优派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财经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进修、培训以教学、科研一线中青年教师为重点,优先满足符合学校发展方向、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等工作急需的学习需求。
第五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实行学校、各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校级管理的责任部门为人事处和教师发展中心,二级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各二级学院(部)、行政部门等单位。
第六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应在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计划有序开展。各单位每年12月底和6月初向教师发展中心和人事处报送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未列入各单位培训、进修计划的,原则上不准参加培训、进修。
第七条 培训学时要求
全校教职工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按规定要求完成培训学时,保证培训效果。除无高校教学经历的新教师入职第一年培训学时最低要求为60学时外,培训学时要求:教师为 30 学时/年、行政及教辅人员为 20 学时/年。每年末教师发展中心和人事处负责牵头统计全校教职工年度参加培训完成情况,未达到最低培训学时要求者将在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八条 学校将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情况纳入教职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严格考核。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请培训、进修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组织观念强,工作认真负责,服从学校
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安排;
(二)进修、培训的内容要与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符合学校建设发展需要。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十条 培训类型。由学校或二级单位组织的校内外短期、非学历进修的培训(不超过三个月),包括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的岗前培训、业务能力培训和各类短期培训班、进修班以及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十一条 培训职责。各相关单位按培训工作内容履行相应的职责。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层面总体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培训管理工作,包括培训经费的预算和管理、培训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全校培训资源的建设等。
各二级单位:负责根据学校的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审批及报备、本单位培训档案的建立及更新维护、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以及培训后的经验交流分享等。


第十二条 培训组织
(一)校内培训
根据培训内容,主办方需提前发布培训通知,明确培训主题、时间、地点、参训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参训人员应按要求积极参加,保证培训质量;各单位应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培训,并做好培训管理。
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其内容不得与学校组织的培训内容重复,各单位应事先将拟组织的培训计划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后,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如涉及外请讲师来校培训授课的,外聘主讲教师应符合资质要求,并按要求到宣传部和相关部门备案,讲课费用按学校财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
(二)校外培训
1.参训人员条件
参加校外培训人员,除满足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原则上在我校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
(2)业务能力较强,具备培养条件和发展潜质;
(3)上一年度考核合格;
(4)校内培训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2.审批程序
(1)申请参训人员填写《大连财经学院教职工培训审批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教师发展中心同意后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和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2)学校批准后,参训人员办理调串课手续或工作交接手续,确保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培训总结
参训人员需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总结工作:
(1)培训资料:参训人员需向所在单位提交培训期间的学习资料;
(2)成果证明:如取得培训证书、资格证书需报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和辅导员)或人事处(其他人员)存档备案;
(3)总结报告:参训人员需向所在单位及教师发展中心或人事处提交培训总结,具体格式参见《大连财经学院教职工参加培训总结表》;
(4)培训交流:根据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有义务向所在单位教职工分享培训内容并交流培训体会。
4.培训考核
参加培训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其培训考核为不合格,年度考核将给予扣分处理,两年内取消其参加校外培训资格:
(1)培训应取得相应证书或资质而未取得者;
(2)培训期间擅自缺席、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者;
(3)不按规定开展培训学习和提交培训总结报告者。


第四章进修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修是指学历(或学位)进修、学习时间在3个月至一年内的脱产进修、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和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一)攻读类型
学校鼓励教师报考定向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1.专任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含);
2.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3.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4.报考专业与本人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须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


(三)审批程序
1.申请教师填写《大连财经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根据申请条件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复审,并报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报校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4.经学校批准后,申请人可以参加攻读博士学位考试或考核,录取后须及时报人事处并与学校签订《大连财经学院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协议书》。


(四)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待遇
1.在职学习期间,学制内的第一年,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学制内的其它年度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及其它工作,参加教研等集体活动,则其工资、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2.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采取在职脱产方式学习。脱产学习期间(学制内)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不享受校内任何福利待遇,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均由个人承担;
3.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发生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五)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待遇
1.享受博士津贴: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博士学位津贴;
2.报销培养费(学费):教师持有效收据,按《大连财经学院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协议书》中约定的委托培养费(学费)和服务年限,分年度报销发放给本人。教师在服务期内提出调动、辞职、自费出国等,或因考核不合格、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其他个人原因被解聘,则须返还学校已报销的学费;
3.报销交通费:在外地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可在学制内每年报销两次往返铁路或汽车交通费。


(六)其他规定
1.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各单位应经常关心并督促其学习,同时教师本人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接受所在单位的学习检查与指导;
2.毕业后将学历、学位证书及时送交人事处备案。在境外攻读博士学位者,还需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提供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未到人事处登记备案者,其获得的学历、学位不作为个人工资、津贴调整、职称申报等的依据;
3.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非脱产)期间,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4.对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严重违反培养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学校将给予必要的处分或予以解聘;
5.未经学校同意考取博士研究生的教师,不享受读博期间和毕业后学校提供的待遇,其获得的学历、学位不作为个人工资、津贴调整、职称申报等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
(一)具有博士学位教师须在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后方可申请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原则上不安排脱产研究;
(二)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期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
(三)教师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攻读硕士研究生
对攻读各类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学校不承担培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若需脱产学习,须经学校同意,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校内任何待遇。


第十七条 国内访问学者和脱产进修
(一)学校支持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已在我校任职满三年的教师参加国内访问学者研修;为满足新设专业和学校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学校选派教师参加脱产进修学习;
(二)教师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脱产进修必须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
(三)参加国内访问学者和脱产进修的进修费用由学校承担,住宿费每学期不超过2000元由学校支付,超出部分自理,一年报销两次往返铁路和汽车交通费,其他费用自理;
(四)参加由教育部资助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其相关费用由学校承担;
(五)教师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脱产进修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参加国内访问学者和脱产进修的教师应事先制定研究和学习计划,明确研究和学习方向,确定研究课题。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无故中途终止访问计划,否则进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且两年内不得再安排培训进修;
(七)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脱产进修的教师必须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因病(事)需请假 7 天以上(含 7 天)时除向进修单位的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外,还要向学校人事处报告;
(八)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脱产进修(培训)的教师在研究、学习结束后,要将学习体会、研修成果、进修学习鉴定、成绩单等交人事处,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九)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脱产进修(培训)的教师在进修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则上确定为不合格;
(十)己选派作国内访问学者的,原则上回校工作 3 年后方可申请脱产进修;已脱产进修的,回校工作原则上应满 2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脱产进修;
(十一)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脱产进修的教师回来后须为学校服务满3年,未履行约定者,应按比例赔偿学校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
(十二)参加国内访问学者和脱产进修的教师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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