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School
商学院
手机:13521943680
电话:010-629045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学校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教育部门文件精神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修培训是指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或经学校批准同意,教职工进行知识技能更新、工作能力拓展和学术水平提升的活动,主要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类。
第三条 进修培训坚持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突出重点;以在职学习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进修培训形式
第五条 学历学位教育指通过在职培养,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证书。本办法所指的学历限国民教育系列。
第六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岗位培训。
第七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主要包括:高级研讨班、国内(外)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课程进修、“双师”素质培训、企业挂职锻炼(假期)、入职技能培训及各类短期培训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热爱学校并有志长期服务于学校。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四)学习内容或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
(五)学习期间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需要在校工作满1年。博士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硕士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必须是学校认定的专业带头人或教学骨干,并在相应岗位上工作2年及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申请其它培养培训,必须基于工作需要,原则上有1年及以上岗位工作经历。
(四)教职工进修培训时间在半年及以上的,3年之内原则上不再安排长期培训。
(五)半年以内的短期培训项目,原则上在1年期内不再安排第二次进修培训。
(六)教师假期到企业挂职锻炼,原则上由教师个人申请,所在系、部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统筹安排。挂职锻炼结束之后,需要由企业开具挂职锻炼证明(见附件4)。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历学位教育由人事处负责,非学历学位教育由教务处负责,教师挂职锻炼由系、部负责。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对申请进修培训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登记备案及监督考核;以及收集、汇总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联系和挖掘培训资源,实施培训计划等。
第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对参加进修培训人员签订有关进修培训协议,处理进修培训期间的有关待遇问题及违约赔偿问题,负责进修培训人员进修培训材料的归档管理等。
第十二条 每学年末,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每学年初,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特别是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需要,制订出部门(单位)的学年进修培训计划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将根据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结合教师队伍规划和专业建设情况,对各部门(单位)的学年进修培训计划汇总审核并报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临时安排的教育培训事项,由学校指定相关部门落实。
第十六条 被列入进修培训计划的各类人员,学校不提供专门时间脱产参加考前复习、跟读或先期合作研究等。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个人提出进修培训申请,提供进修培训资料,填写《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审批表》或《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由教职工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上报人事或教务主管单位。
第十七条 学校审批。人事或教务根据学校教职工培训年度计划及学校教职工培训规划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学院领导,院领导根据进修培训地域、时间及经费等情况分别由相关院长审批,审批结果抄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签订协议。因进修培训需要与学校首次办理费用支付时,需要先到人事处签订《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协议书》,否则学校财务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校选派进修培训的人员,无需个人申请,学校审签后直接给以安排,但视进修培训类别及费用等情况确定是否签订协议。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属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但由此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学校奖励、激励政策要求者,可按程序申报;符合职称评审条件者,经审核可纳入职称申报业绩成果。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工资、福利待遇
(一)经学校审批同意攻读学历学位或访学研修、培训学习的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期间,其工龄、年度考核、工资
晋升、职称评审等不受影响,并保留基本工资福利待遇(若与学校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专职教师进修培训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规定可予以减免(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者除外)。
(三)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短时需要脱产学习的,脱产学习时间每学期累计最长为30天(寒暑假、公休假除外)。
1、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超30天者按事假处理,事假不计入年度考核;
2、脱产学习时间连续超过20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月度工资(含补贴)折算的日薪按超出天数扣除相应工资,超过30天的请假计入年度考核。
(四)参加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累计最长为一年;在职参加国内外各类短期进修与培训,脱产学习累计最长为半年。
第二十二条 费用报销
(一)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学位)。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后,持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相关学费证明,学校报销学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
(二)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持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相关学费证明,学校报销学费,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三)国内访问学者进修的,凭有效证书,学校可报销学费,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在外地(非本市)进修的,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四)经学校选派参加国内外各类进修培训的(含访问学者),学校承担进修期间的学费、护照工本费、签证费等费用。
(五)教职工参加国内短期培训的,报销培训费和一次往返交通费。
(六)以上交通费等差旅费的报销均按照《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执行前在职攻读学位(学历)已被录取尚未毕业的员工,参照本办法,按规定的程序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予以报销部分学费。
第七章 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结合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教职工培养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计划安排教职工多种形式的进修培训。对按计划已安排进修培训任务的教职工,一般不得取消其进修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进修培训教职工的联
系,关心外出进修培训教职工的思想、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六条 已批准进修培训的人员根据学校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与进修培训时间,须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影响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脱产进修培训的人员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接受学校进修培训任务的教职工,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和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进修培训期满后,进修培训人员应按时回学校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服务期。
(一)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为3年,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5年。
(二)其他进修培训人员,服务期根据其培训层次、时间和学校所支付的经费等综合确定。
(三)服务期自进修培训结束,且取得相关学习证书或通过进修培训单位学习结果认定后开始起算,寒、暑假不计入服务期。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进修培训任务,并取得相应级别学历学位或培训证书。
第三十条 脱产学习半年以内的按规定参加学校的年
终考核;超过半年及以上者,当年考核按合格等级记录。
第三十一条 进修培训人员应将所取得的相关资格证、结业证、学历证、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等交人事处办理归档手续;同时写出书面总结,交由教务处核准后,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八章 违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未按协议规定返回学校工作或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服务年限,提出调动或辞职,应向学校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学校报销费用金额的2倍及剩余服务年限核算。
第三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完成规定学习任务,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须返还学校在进修期间为其所承担的相关费用,且3年内不得再安排进修培训。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如不能按期偿付有关费用、缴纳违约金或偿付的费用、缴纳的违约金金额不足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人事关系,并保留追偿权,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国家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原规定或其他文件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者,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