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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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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学院第三次党代会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原则
1.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学院总体发展、专业建设的需要及人才需求的趋势,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前提下,部门统筹安排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
2.以顶岗实践锻炼为抓手,努力提高中青年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
3.进修的专业或项目应与所从事岗位要求的专业相同(相近),或与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相一致。
4.照顾重点,择优选派。在选派进修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中青年骨干教师、重点培养教师和重点专业教师。
二、人员范围
学院在编、人事关系代理的在岗人员。
三、进修方式
(一)顶岗实践锻炼
为了加快“双师”结构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专业教师的实践水平,学院要求45周岁以下中青年专业教师必须参加顶岗实践锻炼,五年内须有不少于6个月的顶岗实践锻炼经历。各系(院)要加强中青年专业教师顶岗实践锻炼的规划,合理调度教学等工作任务,有计划地安排中青年专业教师参加顶岗实践锻炼。顶岗实践锻炼企业由各系(院)负责统一安排,实践企业必须是与学院紧密联系的校企合作单位。
各系(院)可采取脱产实践、挂职锻炼、寒暑假短期实践、承担校企合作项目或行业委托项目(指承担项目中的技术研发、技术攻关等能提升专业技能水平的实践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安排中青年专业教师参与顶岗实践单位的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系(院)须明确其应完成的具体任务和目标。
(二)博士进修
学院鼓励教职工攻读国内高校的博士研究生学历(位)。
(三)访问学者
学院鼓励各系(部、院)以访问学者的形式,选派优秀教师到国内重点院校或科研院所脱产进修学习,进修专业或项目应与专业发展或重点项目建设相关。选派人员需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各系(部、院)须明确其应完成的具体任务和目标。进修时间一般为一年以内。
(四)重点项目培训进修
1.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
2.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由学院选派的短期重点培训进修项目。
(五)其他
1.鼓励教职工考取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各部门认为有必要支持和鼓励的培训进修项目。
四、进修相关待遇
(一)顶岗实践锻炼
1.采取脱产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顶岗实践锻炼的,财政工资照发,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核拨标准发放。部门视其具体情况核减相应工作量。
2.对于利用寒暑假或采取脱产形式进行顶岗实践锻炼且考核合格者,每天按1.5课时(32元/课时)折合费用,用于交通和误餐补助等;石家庄市外顶岗实践锻炼且考核合格者,给予报销往返火车(船)票一次。
3.将中青年专业教师顶岗实践锻炼经历纳入职称评定量化考核办法,与职称评定挂钩。
(二)博士进修
1.经批准进修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后,凭发票报销学费,最高限额50000元。
2.经批准脱产进修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进修期间档案工资照发,停发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每年800元的资料费,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报销学习期间每学期往返火车(船)票各一次;根据进修学校的学生住宿标准,可按规定凭住宿发票报销学习期间的住宿费。
3.通过进修取得博士学历(位)人员,按时回校工作,享受学院高层次人才政策中除住房补贴及安家费外的相应待遇。
(三)访问学者
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档案工资照发,停发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每年500元的资料费,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学院负责报销访学培训费;所在部门负责报销:在外地访学的教师每学期往返火车(船)票各一次,根据访学单位的学生住宿标准,可按规定凭住宿发票报销访学期间的住宿费。
(四)其他
1.经批准脱产进修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进修期间档案工资照发,停发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2.其他形式的进修待遇由所在部门自行确定和承担。
五、审批和报销程序
(一)顶岗实践锻炼、博士、访问学者
1.审批。教职工进修前需填写相应的审批表,按程序审批。
2.报销。教职工进修结束并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证书后,凭发票、进修审批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报人事处审核汇总后转财务及资产管理处审核报销。
(二)其他
1.教职工硕士学历(位)进修前,仍须填报审批表。凡未经学院审批的,取得硕士学历(位)后学院不予备案。
2.其他形式的进修材料由所在部门留存,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
六、进修管理
1.学院每学年末统一组织培训进修计划的申报工作。各部门根据部门发展和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提前制订本学年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根据学院要求按期将计划报人事处,学院根据师资队伍发展需要确定学年度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
2.申请参加各类进修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学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3.专业教师顶岗实践锻炼
专业教师在顶岗实践锻炼期间,由所在系(院)和实践企业共同管理。教师要严格执行所在企业的各项纪律与考勤制度,遵守企业的有关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注意人身安全,有事须提前向所在系(院)和企业办理请假手续;对擅自离开顶岗实践锻炼岗位的教师,按旷工处理。
所在系(院)要成立督查考核小组,到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人事处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无故缺勤情况,学院将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其的管理、检查,确保顶岗实践锻炼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检查要有书面检查记录。
教师在顶岗实践锻炼期间要认真填写《教师工作日志》,每周不少于5篇。顶岗实践锻炼结束时要撰写“顶岗实践锻炼总结”,填写《专业教师顶岗实践锻炼考核表》。各系(院)在教师返校后要组织专门报告会议,交流心得体会的同时对实践教师进行考核,并将《专业教师顶岗实践锻炼考核表》交至人事处备案。
顶岗实践锻炼期间承担了企业项目并取得项目成果的,经学术委员会答辩认定后,在职称评定时纳入社会服务项目。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顶岗实践锻炼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或因个人原因中途终止顶岗实践锻炼的;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受到企业处分的;
(3)在《教师工作日志》、总结报告或考核表中弄虚作假,填报虚假信息的;
(4)缺勤严重或有无故旷工情况的。
4.申请博士、访问学者、脱产硕士研究生进修须在学院工作满二年;脱产进修时间6个月及以上者,申请再次脱产进修的时间间隔须达两年以上。
5.博士、脱产硕士研究生和访问学者,进修前需与学院签订相关回校服务工作协议,服务期限分别为:进修结束且取得学历、学位或相应证书返校工作后,博士研究生八年、访问学者五年、脱产硕士研究生三年。回校工作后,参加脱产学习进修超过六个月的,该段时间不计入服务期。服务期内不得调离学院、长期出国、进博士后流动站等,否则按违约处理,须缴纳违约金,具体违约责任按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
6.博士、硕士和访问学者进修结束返校后,要及时携带毕业证、学位证或结业证等原件与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核实个人学习档案的转递情况。博士、访问学者半年内要为相关专业的中青年教师、学生做学术报告至少一次,并与学年度考核挂钩。
7.各部门要建立教职工进修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教职工在进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成果资料(包括审批表、进修单位鉴定、个人业绩成果及总结、考核结果、培训证书等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8.未经学院批准在外脱产进修或批准进修但未按期回校工作者,学院停发其工资待遇等,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如有超出本办法内容的特殊情况,需经学院研究决定。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