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在职提升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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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21:17:03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培训中心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  的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进一步规范教师进修培训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培训中心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进修培训范围:
(一)  学历、学位教育
是指通过在职培训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以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
(二)  非学历、学位教育
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或承担的教学培训科研任务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而进行的教育。主要包括:
1.由中心选派参加有关高校、国家和省级高职、中职教师培训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师培训。
2.单科进修、教学研讨、“双师素质”培训、技能等级培训。
3.培训师、就业指导师等行业资格培训。
4.岗前培训。凡新进校任教的教师均必须参加高校岗前培训。
5.到生产一线顶岗实践锻炼或参加社会实践。
第四条   进修培训的原则
1.坚持全面规划、按需培训、学以致用的原则。
2.坚持在职培训、就近培训的原则。
3.坚持公费、自费结合,分期分批选派的原则。
4.坚持重点优先:重点专业建设、紧缺专业和新增专业教师;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承担培训、鉴定任务的教师。
5.教育培训中心原则上不批准教师报考脱产研究生。


第五条    进修培训的申请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专业基础扎实,在教学、培训、科研等工作方面有较突出的业绩,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进修培训的办理程序
(一)  学历、学位教育的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由教师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师进修培训审批表》。
2.系部处室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
3.报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审查相关资格和条件,提出初步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4.教师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后,到人力资源处签订《教师进修协议书》。
(二)  非学历、学位教育培训进修的办理程序
1.人力资源处根据有关部门的进修培训通知,与教务、培训、科研部门协商后,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通知有关系部安排教师参加。
2.系部接到有关进修培训通知,需报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会同教务等处室,根据中心教学、培训需要,编制进修培训方案,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3.培训师、就业指导师等行业资格培训由相关部门安排,将培训名单报至人力资源处,列入中心统一培训计划;培训结束后将培训结果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七条 进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1.教师进修培训工作实行两级负责制。系部根据学科发展情况于年初制定本部门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报中心人力资源处;中心人力资源处汇总系部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后,形成中心教师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教师进修培训登记制度。系部是教师进修培训的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处是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系部要建立本部门教师进修培训登记档案,记载教师接受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教师进修培训结束后,须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复印件、学籍档案材料、技能证书复印件等交人力资源处,存入教师个人专业技术档案。
3.受培人员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将进修培训期间学习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在本系部、教研室进行交流。
4.参加学历、学位进修教师的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处负责,以其进修学校提供的学科成绩、导师评语以及获得的毕业证、学位证书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参加进修培训人员的待遇
1.凡经中心批准同意的进修培训人员,在正常的学习期间,中心在学习时间上予以支持,同时发给全额工资和有关津贴,并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在职参加学历进修并获得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可报销学费总额的50%。对于因个人原因而未完成进修任务的人员,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专业进修培训、单科培训、“双师素质”、培训师培训、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中心支付所需经费(含学费、住宿费与交通费)。
4.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新进人员培训及晋升职称的有关培训,费用由参加者自理。
5.教师进修结束后,持缴费发票和学历(位)证书或毕、结业证书原件等,到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由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标准报销。
6. 凡参加进修培训表现不好或考核不合格者,自付培训费用。
第九条 在进修培训期间,教师一般不得调整进修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经中心批准。
第十条 教师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结束后,五年内不得离开中心。未满服务期限而要求离职者(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必须退还中心为其支付的全部培养费,且赔偿违约金五万元。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生产一线顶岗实践或社会实践
1.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思政教师每学年中必须有不少于1个半月的社会实践时间。实践单位、岗位、内容与教师所学专业、所授课程相关。其他教师也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方式可灵活机动,实践时间不作统一要求。
2.系部利用每年假期或教学轮空时间安排教师参加生产一线顶岗实践或社会实践,需经教务处批准、人力资源处备案。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结束时,认真撰写社会实践报告并加盖实践单位公章后存入教师档案。系部要组织本系部教师召开交流会进行交流。
3.教师假期参加社会实践,在本市给予15元/天的补助,在外地的按照出差标准给以补助。
第十二条 其它
1、超出本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特殊情况,需报请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2、本暂行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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