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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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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水平大学建设需要,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应坚持在岗进修、学以致用、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同时积极推进党政管理、其他专业技术与工勤技能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进修培训的主要形式与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的主要形式:
(一)学历(学位)进修培训: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职硕士研究生。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岗前培训、业务技能培训、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高级研讨班等。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原则上要求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
第六条 教师申请公派出国留学,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则上须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
第七条 教师申请做国内外访问学者,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申请访学的单位一般应是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985工程”、“211工程”名校、中科院系统所属的教学科研机构或相关学科排名在全国前列的高校等。
第八条 教师申请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不予减免工作量。
第九条 外语、现代教育技术等业务培训,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分层次、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培训班。
第三章 进修培训经费与管理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人员,学习结束后应填写《福州大学教职工进修考核表》,连同成绩单、毕(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准后,凭正式缴费发票到人事处审批,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一)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者,学校资助1/3学费,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0.00元;到外地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学校每年予以报销住宿费及两趟往返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总额每年不超过5000.00元。
(二)计划内派出的国内访问学者,由相关部门资助其访学所需培养费,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三)国家(省)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的费用及国际旅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其出国前的外语培训费由学校资助一次,国内旅费自理。
(四)学校不提供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费用。
(五)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短期业务培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等,考核合格者,学校给予报销一半费用,其他费用自理。
(六)教职工参加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岗前理论课程培训且考试合格者,予以报销培训等费用,其他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适当予以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定级需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其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及非对岗进修的,属于个人行为,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培训任务,或受到进修单位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在进修培训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且3年内不得再安排进修。
第四章 进修培训期间待遇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教师在职攻读国内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每年可予减免1/2教师工作量;教师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减免全部教师工作量,减免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除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外,教师首次出国(境)留学连续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按其年度内实际出国留学时间减免其教师工作量,减免时间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的留学人员,留学期间学校继续支付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以及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部分)。
第十八条 经 学校批准因私(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人员,出国留学期间,停发其工资待遇,但保留其工资账户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代扣账户,各类保险金的个人 缴交部分暂由学校垫支,待其按期返校工作后缴还学校;同时,学校补发其出国留学期限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
第十九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应交纳一定金额的出国保证金,按期返校工作后,学校将其出国前交存的出国保证金及其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当期活期利率计算)返还本人。
第二十条 教师进修培训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其本人实际承担的教师工作量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返校工作后,学校给予配套一定的科研启动费:理工科2.5万元,文科1万元。
第二十二条 在职进修培训期间,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参加晋升评聘。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员结构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培养计划,并于每年12月份将下一年度培养计划报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到师资科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须至少提前1个月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延长进修期间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停发其工资待遇(住房公积金、医保、社保等四金除外)。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返校报到,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与其约定的返校期限内,逾期不归的,视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学校可单方面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其与学校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带 科研课题到国家级研究所和高等院校访学进修的教师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进修培训结束后须在一定范围内的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一份学 习总结报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附上留学所在国中国大使馆签发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取得学位的人员,还须提交一份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 历学位认证书”。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接受一次进修培训后,原则上应回校工作2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进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报考定向研究生,若本人要求攻读统招(非定向)研究生或脱产从事博士后,应辞职,且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等应转入就读学校。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对岗或相关学科专业学习进修。
第六章 服务期与违约赔偿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在职进修培训结束后,有义务继续为学校服务。教职工参加半年以上(含半年)一年以下(含一年)国内外进修培训,追加在校服务期三年;参加一年以上国内外进修培训的服务年限为五至八年。
第三十二条 教师进修培训期间、期满后的相关事项,按其与学校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培训,由组织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费独立包干单位的教职工进修培训费用学校不予承担,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