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在职提升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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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23 22:3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培训以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宗旨,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合同管理的原则,在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的同时,优化结构、形成梯队,优先选送重点学科、特色优势专业的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习、访问、交流、进修、培训(以下统称“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培训形式
  第四条  专任教师的培训形式
  (一)国内外访问学者和专业进修:专任教师通过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和进行专业进修,学习国内外大学教育和专业建设理念,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了解学科前沿动态,增强专业素养,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培训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
  (二)挂职锻炼:专任教师通过到企业行业或实习基地进行挂职锻炼,了解行业动态,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促进教学与行业、企业、生产实际的融合。具体参照《武汉东湖学院青年教师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武东院人字〔2014〕18号)执行。
  (三)青年教师岗前培训:青年教师要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和独立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四)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培训实行导师制。选派师德师风好、学术造诣高、责任心强的教授或副教授作为青年教师的导师,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增强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提高综合素质。
  (五)学术研讨及短期培训:选派优秀教师参加国内外各专业领域、多类别的学术研讨及学术交流,高校教师网络培训、高级研修班等各类短期培训,帮助教师开阔视野,了解最新专业动态,交流先进教学理念、经验、技术和方法,提升教学科研水平。
  (六)攻读博士学位:为提高师资队伍学历学位层次和整体素质,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学校积极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采取 “以会代训”、“挂职锻炼”、“分类集中培训”、“党校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着力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加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全局意识、服务意识的培养。
第六条  学校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教师以外)的上岗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技能培训的扶持力度;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执业资格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对参加各级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奖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章  培训条件
  第七条  参加培训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及教师系列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应具备良好师德师风,爱校爱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的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在校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并符合接收单位规定的相关条件。参加其他各类培训的教职工需在校工作连续2年以上。
  对已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含出国)培训3个月以上者,应在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脱产或半脱产培训。
  第八条  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专业进修及挂职锻炼的教师,学习研修内容及挂职岗位应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有具体明确的任务和目标要求。
  第九条  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所读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与本人从事的教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一般应在5年内完成学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同意。
第十条  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新上岗青年教师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先由本人预付学习培训费用,取得合格证书后,学校报销培训费,其它费用自理;非教师岗位人员自愿参加岗前培训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四章  培训经费与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国内访问学者及专业进修: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教职工,培训费由学校承担,并报销住宿费和一次往返差旅费,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为,3个月以内10元/天,3个月至6个月9元/天,6个月以上8元/天。在武汉市内参加培训的,不享受伙食补助费;教职工个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在国内进修学习和培训的,原则上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出国(境)访学及进修: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教职工,培训费、住宿费、办理出国手续费和学校至培训地一次往返的交通费由学校承担,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为60元/天。 由举办方邀请,教师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做访问学者、进修学习的,费用一般由举办方或教职工本人承担。教职工个人申请出国留学的按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外派公费培训的教职工在培训(国内外访问学者或专业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在岗人员对待,每月只发基本工资,留存部分由学校财务处暂扣,待教职工返校报到后一并核算补发。
第十四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含出国攻读学位),与学校签订承诺服务期5年以上协议的,全额享受学校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并相应减少教学工作量:第一年减少规定教学工作量的40%,第二年减少规定教学工作量的20%。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并获得国家颁发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博士学位证书者,学校给予报销全额学费的资助(公费者学校给予学费总额50%的资助);只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博士学位者,不享受报销学费待遇。符合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可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专任教师参加岗前培训、教学能力训练、科研能力培训由学校人事、教务、科研部门统一安排,相关教师必须按规定参加。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每年12月上旬将下一年度教职工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学校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汇总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纳入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批准纳入学校年度培训计划的教职工,由本人申请并填写《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培训审批表》,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培养协议书(在国内一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不签订培养协议书)。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培训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校的事情。公派培训期间,可照常申报中高级职称,并按照学校教职工统一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不得自行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人事部门同意,并报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更改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按违反培训协议处理,并由本人偿还由学校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  参与培训的教职工要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情况。培训时间为3个月及以上的,必须每季度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门提交书面汇报材料一次(参加挂职锻炼的教职工,必须每月汇报一次)。培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培训结束后应向所在单位和人事部门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参加培训人员不按期汇报学习情况、不提交总结报告的,学校不予报销相关培训费用,并扣减培训期间50%的工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培训期间的年度考核。
  参加在职或半脱产培训的教职工,培训期间年度考核主要以本人完成岗位工作、培训成果和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表现证明等为依据。
  参加全脱产培训的教职工,培训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其年度考核主要以培训成绩、培训成果或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表现证明等为依据;培训期不满一年的,其年度考核主要以本人完成岗位工作和培训成绩、培训成果或表现证明等为依据。培训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学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教职工必须在培训期满3天之内回校向所在单位和人事部门报到,并在7天内提交学习总结及相关材料。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培训结束后,其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结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应及时交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外派出国(境)的访问学者或进行学术交流的,自回国后在校服务期不低于5年;学校外派挂职锻炼的人员,自挂职结束后在校服务期不低于5年;学校出资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自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不低于5年;学校外派的国内访问学者、脱产或半脱产专业进修学习时间在半年及以上者,自访问进修结束返校报到后在校服务期不低于5年,时间在半年以内者服务期不低于3年。
服务期不满,要求调离学校的,必须按规定偿还学校支付的全部培养成本,每服务一年可按一定比例减免,并按照培养协议约定支付相关的违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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