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在职博士学历学位提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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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23 22:38: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培养目标。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不断补充新的知识,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提升业务水平和层次,提高创新能力,增强工作适应能力,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在竞争中重点培养、选拔一部分优秀教师,创造条件使其脱颖而出,成为骨干教师或学科、专业带头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适应我院的发展需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培养原则。
1. 教师的进修培训是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应使教师进修培训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的方针。
2. 教职工进修培训应服从学科建设需要,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在岗进修和自学提高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按需培训。
3. 按照学院学科发展与教职工培养计划,统筹安排,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分阶段,有重点选派人员外出进修。
4. 教职工应在外出进修过程中,本着节俭适用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并注重在对外交流活动中积极宣传我院的良好形象。
5. 交通工具标准、住宿标准、餐补标准等项目均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进修培训的主要形式与选派条件
第三条 学院资助的教职工进修培训形式主要为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包括:短期出国进修项目、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短期培训或单科进修等。
第四条 教师申请的国家公派出国进修、学校人事处与国际交流处组织的各类出国进修项目,以及学校资助的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学院不再重复资助,但教师须服从学院的管理。
第五条 选派基本条件。
1. 政治表现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在本职岗位上工作量饱满,工作效果良好。
2. 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进修内容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一定培养前途。
3. 参加与科研有关的培训的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是本院两个一级学科各方向的团队成员;
4. 外出进修的教职工必须是上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教学和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可优先获得外出进修的机会。
第六条 教师申请短期出国进修,原则上须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以上,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进修专业与本人所属学科方向相符。
第七条 教师申请做国内访问学者,原则上须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以上,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访学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985”、“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第八条 高级研讨班。原则上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教师。
第九条 骨干教师进修与培训。目的是培训年轻讲师。重点是师资力量薄弱或紧缺的学科和专业,帮助年轻讲师提高教学能力,改进教学方法。对象是连续三年满工作量、业务素质优良的青年讲师。
第十条 短期培训或单科进修。原则上为学院新建、重点建设或扶持的学科专业以及需要调整、改造的学科专业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批准进修培训申请:
1. 已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人员,在待批或待调期间。
2. 参加脱产学习。
3. 近两年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以及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


第三章 进修培训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进修与培训的申批程序为:
1. 各学科方向应根据本学科人员结构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培养计划,并于每年1月份将下一年度培养计划报至学院。
2. 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并附进修培训通知、计划和具体安排等进修项目情况说明。
3. 对每一项进修或培训项目资助原则上不超过2人,如申请人数超过2人或单次进修申请资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学院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科研院长、教授委员会专家及学科方向带头人等)进行评议。
4. 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审批工作并报学院领导批准之后,资助方案在全院公布并通知申请者。
5. 手续办理。被批准进修人员到人事处或国际交流处等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培训经费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对获批的短期出国进修、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短期培训或单科进修、骨干教师进修与培训等项目,在学费、交通费、食宿补助上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参加各类进修或培训的人员,学习结束后,需提供成绩单、毕(结)业证书等进修或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经学院核准后,凭正式缴费发票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及非对岗进修,属于个人行为,学院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或受到进修单位的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在进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且3年内不得再安排进修。


第五章 进修后总结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进修或培训的人员,包括国家及学校公派外出进修和培训项目,以及学院资助派出的进修和培训人员,须于外出进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学院提交进修情况总结报告一份,并在学院或学校做一次学术报告(报告形式可以是学术讲座或专题性的科技沙龙)。带科研课题或专题到国家级研究所和高等院校访学进修的教师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进修结束后须在一定范围内的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的安排应提前通知学院。学院资助派出的进修和培训人员的学术报告完成并提交总结报告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获学校及学院资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总结报告或不按规定做学术报告者,学院有权撤销此次资助,不予报销,所发生的费用责任自负。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外出进修。
第十九条 学院对外出进修的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并不定期将接受资助人员名单、进修单位、进修内容和资助方案等在全院公开,接受全院教师的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回所资助经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服务期与违约赔偿
第二十条 教师进修期间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按规定完成进修任务,应偿还进修期间学校和学院为其提供的相关费用(培养费、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助等);进修结束后,应按协议履行服务年限,违约按协议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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