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教职工在职提升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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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22:44:14

为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七校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对教职 工进修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进修培训的实效性,促进教职工业 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升,根据“十四五”期间实施“人才兴校 行动规划,,要求,特制订《哈尔滨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根据以下原则积极开展:
1. 按需选派,学用一致;
2. 长远规划,有序实施;
3. 突出重点,择优培训;
4. 经费分担,效益共享。


第二章进修培训类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学历、学位教育
1. 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I类(指毕业时能同时获颁毕业证和学位证);
2. 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1类(指毕业时只获颁毕业证或学位证)
3. 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1.参加国内外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对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2. 参加岗前培训;
3. 参加短期高级研修班;
4. 参加核心课程进修(含精品在线开放与视频公开课程、网 络课程、核心课程、优质课程等);
5. 参加实践性知识培训(含工程实践训练);
6. 参加管理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章进修培训计划安排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须按计划有序实施。
(一)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全面考虑、 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计划,提出重点培训计划和重点培训对象,并填写《哈尔滨学院 教职工进修培训年度计划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 单位公章,报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
(二)申请者本人原则上在每年10月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 面申请,并填写《哈尔滨学院教职工申请进修培训审批表》(以 下简称《进修培训审批表》)提交至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根据学 校规定的申请条件、结合本单位制定的教职工进修培训的中长期 规划及年度计划和教学科研情况,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认真审 核,由单位主管领导在《进修培训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 位公章,并填写《哈尔滨学院教职工申请进修培训人员汇总表》。
(三)各单位原则上应在每年10月份将《哈尔滨学院教职工
进修培训年度计划表》《哈尔滨学院教职工申请进修培训人员汇总表》报人事处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批。处级干部须先报党委 组织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专职辅导员须先经学生处审批。
第四条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教学科 研的实际需要,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哈尔滨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 年度计划表》《哈尔滨学院教职工申请进修培训人员汇总表》, 并于一个月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
第五条为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原 则上各单位当年离岗参加六个月以上进修培训的教职工人数不 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10%。


第四章进修培训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德高尚,作风正派,身心健 康,对学校充满感情,热爱学校事业,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责任 感。
(二)已经参加完一次六个月以上(含)或兒成一个提焉学 历学位形式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回校连续工作已满两年且考核均 为合格及以上;参加其他短期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回校工作满一年 且每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教职工在申请当年无工作差错或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 分,且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各类进修培训申请的具体条件:
(一)学历、学位教育
申请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所选择的国内院校原则上应为  “双一流”大学或知名科研院所;•国(境)外院校应为教育部认 定的高校。
1. 申请攻读硕士学位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在职攻读硕 士学位。
2.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分为教学岗位人员和非教学岗位 人员两种类型。
(1) 教学岗位人员(专任教师)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教学岗位人员,可申请在职 攻读博士学位。'
(2) 非教学岗位人员(实验员、辅导员、行政和教辅人员) 非教学岗位人员在我校工作原则上满三年以上,且符合本办
法第六条基本条件,可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毕业后须 根据所学专业,调整至相应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如不能调整 至教学岗位的,则须服从学校岗位安排。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1.申请博士后研究
申请人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不影响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经 学校同意,可在职申请博士后研究。优先支持中科院或双一流大 学建设高校的博士后流动站申请博士后研究,原则上不向博士后 工作站申请博士后研究,但与优势特色学科高度融合或对区域经 济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除外。
2. 申请岗前培训
新聘到我校从事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 党政、教辅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按照《黑龙 江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执行。尚前培训一般在人 员聘用之曰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 申请国内课程进修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并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 上的专任教师,可以申请专业性的单科课程进修。课程轮空半年 (含半年)以上教师,3年内必须参加一次课程进修学习,进行 知识更新。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4. 申请国内访学研修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并在我校工作满两 年以上的专任教师,可以申请国内访学研修,时间一般为六至十 二个月。
5. 申请公派出国访学研修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是指学校因教学和科研等工作需要,经学 校及上级部门批准派往国外留学或工作的人员。其具体学习及工 作期限要求按国家、省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 申请自费出囯访学研修
教职工因个人业务和学习发展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 本条件的情况下,且不影响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 可申请自费出国研修。
7. 申请短期研修班培训
因学科建设和其他工作岗位需要,任课教师及管理人员符合 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申请参加短期研修 班培训。
8.申请参加课程进修、实践性知识培训、管理岗位技能和业 务知识培训等其他培训
专业教师经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到国内著名高校参加 本专业领域核心课程短期进修,理工科专业教师可申请到相关企 业参加工程实践训练,其它学科专业教师可申请到与本学科相应 单位参加实践训练。管理人员和教辅等人员可参加多种形式的岗 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章进修培训办理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原则上需在10月至12月份申报下一学年本单 位拟报考攻读博(硕)士研究生名单和访学研修人员计划名单(临 时指令性师资培训除外),并填写好申请人员汇总表及对应人员 的《进修培训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分别报人事处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辅导员申请攻读学位, 除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推荐外,还需学生处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报 考o
第九条人事处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集中 审批《进修培训审批表》,并将审批意见尽快反馈给各单位。出 国(境)访学或进修,由人事处审核后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校 外事办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教职工在接到进修培训申请的批复意见后,到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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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办理进修培训的相关手续:
(一)报考攻读博(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凭本人录取通知书、 招生简章等材料,进修、访学等申请人凭相关通知文件,到人事 处办理签订协议等手续,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未经审批 进行学历提升的,不享受学校相关政策。
(二)出国(境)访学或进修,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学 校同意申请者本人的进修培训申请后,人事处将协助其办理好进 修培训的相关手续。


第六章进修培训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待遇
(一)申请在职攻读国内博士学位
学校鼓励中青年硕士教师在职攻读国内博士学位,以改善教 师队伍学历和学缘结构,提升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
1. 在职以缴费方式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曰制博士研究生I类 的,学校资助学费上限为伍万元(缴费总额低于伍万元的按实际 缴费额资助),在外地攻读博士研究生,按照原则上读博期间脱 产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年的相关要求,脱产期间学校全额发放基本 工资,岗位工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学校予以报销 读博期间2次往返交通费和1年住宿费,具体标准按学校差旅费相 关政策执行。相关费用报销均在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回校工作后 按实际缴费凭证和相关协议报销。
2. 在职以缴费方式攻读全曰制或非全曰制博士研究生II类
的,学校资助学费上限为肆万元(缴费总额低于肆万元的按实际 —8— 
缴费额资助,)。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以及交通费、住宿费报销标 准参照攻读I类博士研究生标准执行。相关费用均在取得博士学 历或学位回校工作后,按实际缴费凭证和相关协议报销。
(二)申请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
教职工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待遇按如下 规定执行: -
教职工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校在其规定的学习时间内 保留其公职,发放基本工资。原则上五年内至多不超过六年毕业 回校工作后,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 证明,学校资助学费及相关费用上限为伍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参 照在职攻读国内博士研究生I类执行。
(三)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学校同意教师在职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但学 校不再资助其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在职攻读全日制硕士研 究生者,应正确处理好岗位工作与在职学习的关系,在完成本岗 位工作职责的前提下,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同类在岗人员的工资及 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待遇
(一)国内访学研修(含不调档的博士后研究)
教职工申请从事六个月以上的国内访学研修,须与学校签定 进修培训协议,并享受相应待遇:
1.参加省教育厅资助访学项目的教师,访学期间的待遇包 括:省教育厅资助、市财政工资及学校资助三部分,其总额保持
在派出教师在岗完成当年度基本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工资收入
水平。
2 •参加学校选派访学项目的教师,访学期间的待遇参照上述 标准执行。
3. 学校资助标准:学校选派的访学项目,访学所需的学费由 学校支付。在外省市访学人员由学校为其承担住宿费用,访学地 点为一线城市,每月最高住宿标准为2000元,其他城市为每月 1500元,每年以10个月计,(访学学校提供住宿的,住宿费的具 体数额以招生简章规定为准),同时学校为其承担每年度两次往 返交通费,费用标准参照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政策执行。访学期 间,按72学时/学期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
4. 对于不调档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发放全额工资,不承 担其他费用。
(二)国外访学研修(含国外博士后研究)
教职工申请从事六个月以上的国外访学研修或国外博士后 研究,须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并享受相应待遇:
1. 国家公派出国访学项目,访学教师访学期间的收入包括: 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教育厅资助和市财政工资两部分。
2. 经学校批准选派的其他国外访学项目,访学教师访学期间 收入包括:学校资助和市财政工资两部分,学校资助标准参照《国 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 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执行。
(三)参加短期高级研修班
学校鼓励中青年骨干教师积极参加国内著名院校、大型企业 和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短期高级研修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短期研修待遇包括:
1. 往返在途期间执行《哈尔滨学院因公出差费用管理办法》 文件,学习期间学校承担培训费、住宿费,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2. 教师在参加高级研修班期间,学校全额发放工资待遇。
(四)参加短期核心课程进修和实践性知识培训
1. 参加短期核心课程进修的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表现良 好,达到进修目的和效果,待返校工作后,学校报销其进修培训 期间的培训费、住宿费和往返路费(1次)。
2. 参加工程实践训练或其他实践性知识培训者,待培训结束 返校工作后,学校报销培训费。脱产参加培训者,享受在校工作 教师同等待遇,按72学时/学期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践习地点 在外省(市),学校为其承担住宿费用;践习地点为一线城市, 每人每月最高住宿标准为2000元,其他城市为每月1500元,每年 以10个月计(践习单位提供住宿的,学校将不再提供住宿费用)。 同时,学校承担每年度两次往返路费,交通费标准参照学校计划 财务处相关政策执行。#
(五)参加管理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
学校支持管理人员和教辅等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 和业务知识培训,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进 行选派,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培训 待遇参照短期研修待遇执行。
第十三条凡学校同意派出的进修、培训人员,培训进修结束后返校工作,并履行服务期合同,其培训进修期间的工作量按满额计算,培训学时按照《哈尔滨学院教师发展培训管理办法》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认定。


第七章进修培训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的,原 则上在进修培训前一个月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不签协议 的,学校将立即暂停发放一切工资待遇,并按考勤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进修培训离校前,需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 位报告离校的时间和开始培训学习的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 关手续。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予报销,并按考勤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参加各类形式的进修培训期间,应遵守进 修培训提供单位和哈尔滨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主动按时和所 在单位、学校以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十七条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学习的专业、 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批准。
第十八条教职工离校进修培训期间应定期汇报学习情况。
进修培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培训结束后三十天内本人应向 所在单位提交学习总结,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未提交学习情况汇报的,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参加囯外研修、国内访问学者等形式学习培训时间在六个月
以上的,应在学习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出申
请并作一次院(系)或全校范围的学术讲座、报告或教学学术沙
龙活动,并将学习总结和学术报告的情况报告提交人事处备案及 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未按规定完成相关要求的,不予报销相关费 用。
第十九条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期间因故需申请延期的,应在 延期时间开始前的一个月内持培训单位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并 经学校所在单位同意后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将按有关规定 办理延翻手续。延期一个月以上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立即 暂停发放一切工资待遇,并按考勤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进修培训人员根据进修培训类型的不同,还应分 别遵守以下管理和考核要求:
(一)攻读学历学位人员
经学校批准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由学校、所在单位和本人 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确定岗位工作任务和工资待遇等,签定在 职进修培训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和考核。
在外地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一线教师,在不影响所在单位正常 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读博期间脱产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年,并于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将脱产申请提交 到校人事处。攻读学位人员学习期满毕业后,须向人事处提交毕 业证、学位证原件,学校人事处留存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复印 件。
(二)从事国内外访学研修或博士后研究
1.国内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
教师在职从事六个月以上的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或博士后研
究,须与学校签订在职进修培训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与考核。
2.国外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
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得延期,特殊情况须提前 1个月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对擅自逾期未归人员, 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按辞退或解聘处理,时间从逾期之日算起。
(三)参加短期高级研修班
教师在参加短期高级研修班期间,学校对其按全职在岗同类 人员管理与考核。
(四)参加短期核心课程进修或实践性知识培训(工程实践
训练)
教师参加短期核心课程进修或实践性知识培训(工程实践训 练)期间,学校对其按全职在岗同类人员管理与考核。
(五)参加管理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
教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期间,学校对其按全职 在岗同类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八章进修培训服务期约定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学校批准,进修培训申请人取得学历学位或 从事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完成后,需在校完成相应的服务 期,其中:
(一)在职攻读全曰制或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I类、II类并 取得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的,返校后服务期为五年,之 前服务期未满的,须叠加未满的服务期限。
(二)国内从事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的,返校后的服
务期为三年,之前服务期未满的,须叠加未满的服务期限。
(三)赴国(境)外从事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返校 后服务期为三年,之前服务期未满的,须叠加未满的服务期限。
第二十二条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的教职工,应在离校前全 额返还学校所支付的进修培训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教 职工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其它有关事项包括:
(一)本办法中所称“在职”指与学校尚有协议关系存续情 况,所涉资助金额币种均指人民币,所涉及身份或岗位等认定均 以申请时为准。
(二)未经学校批准同意,教职工获得学历学位或提升资格, 学校不兑现相应待遇,一切费用自理,学校按考勤考核制度执行 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曰起执行,原《哈尔滨学院教 师及管理人员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哈院发〔2016) 51 号)同时废止。原已享受学费报销政策的攻读博士人员按原办法 执行,2016年以后未享受学费报销政策的攻读博士人员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条文由人事处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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