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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会议近期确定的“全日制非定向”“全日制定向”和“非全日制”三种研究生入学方式,现对学校全民事业编制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相关政策作以下说明。
一、全日制非定向
教职工被录取为“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学校招生简章要求,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学校不再予以聘用,其人事档案关系应转至培养单位,并按规定办理辞聘及离校手续,与学校结清关系。
二、全日制定向
1.在保证所在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于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较好培养潜力的教职工,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校批准后可攻读“全日制定向”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全脱产学习。
2.教职工全脱产学习,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与其保留聘用关系,人员编制保留在所在单位,但保留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教职工如4年内未取得博士学位,应选择放弃攻读博士学位回原单位工作,或选择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全脱产学习,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校与其保留聘用关系,人员编制保留在所在单位,但保留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教职工取得硕士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教职工如3年内未取得硕士学位,应选择放弃攻读硕士学位回原单位工作,或选择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3.教职工从入学之日起,免去其现任党政职务,在读期间学校保留其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应职员职级。
4.教职工全脱产学习,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不能应聘党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等。教职工回原单位工作后应聘各类职务时,博士、硕士在读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成果认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算。
5.教职工全脱产学习,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学校为其发放基本工资,停发与岗位相关的校内津贴。
6.教职工全脱产学习,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学校根据其实际工资状态,按规定、按比例为其交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
7.教职工全脱产学习,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计算工龄,年度考核视同合格(受党纪、政纪处分除外),薪级工资正常调整。
三、非全日制
在保证所在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于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较好培养潜力的教职工,学校批准后可攻读“非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职工在读期间,原则上须全职完成工作,并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与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教职工如占用工作时间学习,应严格按照学校考勤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请假程序,学校根据其实际考勤情况核发工资待遇。
四、其他
1.对于A类人事代理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时,只能选择“全日制非定向”入学方式,不能选择其他入学方式。
2.对于被录取为“全日制定向”或“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职工,享受学校现行的学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