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鼓励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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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鼓励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11:16:24

为鼓励学院教师提高自身学习水平和学历层次,优化教师队伍知识和专业结构,实现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良性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日常管理
(一)教职工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制期内离岗学习累计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确因客观原因攻读博士学位需延长离岗时间的,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原因,经学院同意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学院批准自行离岗者视为事假或旷工处理。
(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当年工作量和岗位绩效可不按现行考核标准考核。


二、经费报销管理
(一)报销对象
经佳木斯大学人事处和学院批准同意,从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在职期间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的在岗教师。
(二)报销费用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生的不超过三年的学费(学费按每年一万元计)和交通费。


三、报销条件
(一)主持国家基金项目一项可报销三年学费;主持教育部项目一项或发表CSSCI一篇可报销两年学费;主持省基金项目一项或发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一篇可报销一年学费,以上成果可以累加计算。(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并经学院认定有效的其它学术成果,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符合上述要求并于博士毕业后持博士学位证书予以报销,交通费按每学期往返工作地到攻读博士学位学校所在地一次的火车票价予以报销。在国外高校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只报销每年往返工作地到攻读博士学位学校所在地一次的国内交通费用。


四、报销后管理
取得博士学位六年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者,应双倍返回其由学院给予的全部学费和交通费补助。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正式生效,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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