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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职工学历教育管理,提升教职工的学历层次、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质量和效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及聘用合同制的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研究生的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按需培养、学用一致。学校支持和鼓励教职工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和岗位需要攻读研究生学位。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上不允许跨学科门类报考,其中专职辅导员、党政管理岗位人员报考专业应与所学专业或现从事工作领域相同或相近。
(二)分类管理,双向选择。在职攻读研究生为定向(委托)培养,学习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工作岗位和人事关系,毕业后应回学校继续工作。非在职攻读研究生为非定向培养,学校不予保留工作岗位和人事关系,教职工考取后即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毕业后自主择业。
(三)统筹规划,教师优先。各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年度培养计划,统筹规划,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为前提,分层次、有目标、有重点地进行安排,优先选派成为教学科研骨干的青年教师。专职辅导员、非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原则上应选择哈尔滨高校。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工作能力,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
(二)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无学术道德的行为、无党纪政纪处分。各类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
(三)各岗位工作人员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方可申请报考研究生,工作年限的计算从正式到我校工作之日起至录取通知书发放之日。具体要求如下:
1.教师、专职辅导员、教学辅助工程实验技术人员试用期满,可申请在职攻读研究生。
2.其他岗位人员,来校工作满2年,可以申请在职攻读研究生。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
(二)部门审核。所在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培养计划,由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三)相关部门审核。除学校人事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外,专职辅导员报考须经学生工作处审核,科级以上干部报考须经组织部审核。
(四)分管校领导审签。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报所在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专职辅导员同时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签,科级以上干部同时报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审签。
(五)学校审批。学校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经学校批准后,人事处出具报考相关证明材料。
(六)备案。申报人被报考学校录取,应及时将与报考学校签订的协议书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备案,并与学校签订《黑龙江工程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协议书》(附件2)。
五、支持措施
(一)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国内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在规定学制期间可申请脱产学习一年,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研究生(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学校派出留学)的教师在留学期限内可以脱产出国学习,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聘用合同制人员不得脱产攻读。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不得脱产攻读。
(二)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费由本人承担。取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费予以报销,其中:取得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报销学费(上限为40000元)的80%,取得单证(学位证)报销学费(上限为40000元)的70%。取得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学费不予报销。
(三)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除享受我省博士工资待遇外,学校发放校内博士津贴。
(四)学校以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形式为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提供科研启动经费支持。
(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
五、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一)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教职工毕业后,须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服务年限,服务期为8年;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教师,出站后在校服务期为3年。若与学校有其他服务协议,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二)取得博士学位、博士后出站后未满服务年限坚持调出、辞职、自动离职或申请自费出国的,返还本人培养费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并按年缴纳未履行服务期违约金:
1.返还金额:服务期未达到服务年限的1/2,返还全部培养费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服务期达到或超过服务年限的1/2,按以下公式计算返还金额。
返还金额=(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实际服务年数)
2.服务期违约金:
违约金=6000元×(服务年限-实际服务年数)
(三)博士研究生在读、博士后进站期间坚持调出、辞职、自动离职或申请自费出国的,按毕业(出站)未履行服务期执行。
七、管理与考核
(一)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就读学校的统一教学计划进行学习,无故中断学习,擅自出国或改变培养单位,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二)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如需进行脱产学习,应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能脱产学习。
(三)教师出国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
1.教师申请公派出国留学攻读博士研究生,应先按本办法履行校内审批手续。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内外相关留学机构及国外院校提出留学申请,办理出国人员相应审批手续。派出留学资格保留2年(从学校审批同意之日算起),超过2年仍未出国留学的,取消派出资格。
2.教师申请因私出国攻读博士研究生,攻读学校应为教育部认证院校,按本办法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学校审批同意,办理出国人员相应审批手续,按自费出国办理,学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自理。留学期限内可以申请脱产出国学习一年,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取得博士学位,并经我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参照在职攻读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报销学费、兑现相关待遇,同时履行服务年限。
3.出国留学期限一般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个人申请、申请时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脱产出国留学人员如需延期,应提前2个月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能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停发,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预先缴至学校,由学校代缴。
(四)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在职攻读学位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若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五)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毕业后,应在1个月内将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交人事处登记,学籍档案交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黑工程院党发〔2013〕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