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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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11:50:0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思想品德与业务素质并重。
第二条、按需报考,对接学校急需专业。
第三条、履行申请手续,经学校审批同意。


第二章适用对象
第四条、在学校任职一年以上,并取得了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教职员工。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员工要与学校签订双方协议,要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
第六条、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专任教师,可脱产学习一年,脱产期间全额发放财政统发工资(包括住房改革补贴、住房公积金、节日费),作为学校培训该教师所支付的一部分培训费用,但其不享受年终绩效奖及核增绩效奖。
第七条、专任教师脱产期间以其所就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作为学校年度考核及调整薪级工资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专任教师脱产期间如遇学校临时工作安排,以服从组织安排为基本原则。


第四章、学费资助
第九条、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专任教师,超过学校支付脱产学习期间获得的总薪酬的其他培训及学习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条、在职教职员工在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后,学校一次性报销5万元的学费作为学历提升资助费。学历提升资助费作为另一部分培训费。
第十一条、如果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人员获得省级及以上竞争性项目,有财政专项资助,且该项目经费预算中列支了学历提升内容,则可提前获得学历提升资助费。
第十二条、专任教师在就读学校规定年限内没有取得博士学历、学位,遭就读学校清退者,则应向学校退还其在脱产学习期间所取得总薪酬的50%。


第五章、服务年限
第十三条、领取了学历提升资助费的人员,从其领取资助费之日起,在校服务年限至少为5年(5年服务期内,应是满工作量工作,其间生病、正常退休、上级组织调动情况的除外)。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符合本管理暂行办法的人员在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后,不返校工作的,应自确定不返校之当日向学校退还其在脱产学习期间所取得的总薪酬以及学历提升资助费,逾期返还的,每日按应返还金额的万分之六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第十五条、符合本管理暂行办法的人员在校服务期未满(其间正常退休的除外)或工作量未达到学校相关规定,或要求调离学校、辞职、擅自离岗等中断服务的,应按其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指脱产期间获得的总薪酬与学历提升资助费费的全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时,已经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经毕业且已领取博士奖励金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时,尚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或已经毕业获得博士学历、学位但尚未领取博士奖励金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合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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