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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5 14:35:01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工作,优化我校人才队伍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能力素质,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不含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职工;攻读非定向博士学位的,按照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可按照自愿原则与学校签订返校工作意向协议。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立足长远发展目标,有计划、分期分批选派优秀教师报考定向培养博士。优先向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能在未来学科专业建设中担当重任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
(二)优化学缘,学以致用。鼓励报考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攻读学科专业一般要求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相一致,与本人研究方向相一致或相近,确保返校后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报考攻读博士必须按程序申报,按规定审批,按要求签署培养协议。既注重选拔考核,又注重跟踪考察,更注重实效评价。


三、报考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二)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够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或管理工作任务;
(三)在本校工作满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申请人所报考的学校,应是我国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正在招收博士研究生的高校,或者由中国教育部留学中心认证的国(境)外高校。


四、学习形式
学校支持教职工定向攻读博士学位,可采取脱产和非脱产两种学习形式。
1. 定向脱产的,全脱产离岗学习最多不超过3年,半脱产离岗学习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年。
2. 定向非脱产的,专任教师应达到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其他教辅或管理岗位人员应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第一年每周可请假2天参加学习,后两年每周最多可请假1天参加学习。


五、报考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报考方向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审批表》。
(二)审批流程
1. 部门审核
报考人所在部门从师德师风、工作表现、意识形态等方面审核申报条件,并签署意见。
2. 职能部门审核
科级及以上干部报考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并签署意见;辅导员、团总支书记等从事学生管理工作者报考须经党委学工部审核,并签署意见;申请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须经人事处会同国际学院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 学校审批
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报请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他教职工由人事处报请党委常委会审批。
(三)签订协议
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须在正式报考前与学校签订攻读协议,学校再签署同意报考意见。


六、管理与考核
(一)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读博期间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就读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期末应分别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提供博士生导师学期评价意见等相关佐证材料,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必要依据。
(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在脱产期结束之前1个月内与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沟通返岗工作事宜,并在脱产期满1个月内到人事处报到,办理回校工作相关手续。不能按期回校者应及时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未经批准而脱产期满1个月仍未回校报到者,按上级文件和学校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非脱产或半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因学习原因,确需申请或延长脱产期限的,应提前1个月内向所在部门提交申请和博士生导师书面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按程序报经学校审批。申请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年,累计脱产期不能超过3年。
(四)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学有余力,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研究同意,人事处备案后,可提前返回原岗位工作,按照在岗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并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
(五)攻读博士人员在非脱产学习期间必须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对拒绝接受工作安排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学校劳动纪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待遇与资助
(一)定向攻读学位期间待遇
1. 教职工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保留人事关系,全额发放财政工资、基础绩效固定部分,正常缴纳五险两金,连续计算工龄和任职年限,正常晋升薪级。
2. 教职工非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按照在岗人员进行考核并发放工资及各类福利待遇。
3.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可享受青年教师成长支持计划相关资助待遇,按规定报销学杂费、资料费等与学习相关的费用。
4.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按照学校成果认定和奖励办法享受奖励。
(二)返岗工作奖励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并返岗工作,以取得入学资格后第四年学校引进博士固定安家费待遇为奖励金额的基数,根据就读学校和学业完成时间的情况进行兑现,具体如下:
国内高校
学业完成时间4年之内(含4年):参照毕业当年学校引进博士固定安家费待遇或取得入学资格第四年进行兑现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享受比例为100%。
学业完成时间5年及以上:参照毕业当年学校引进博士固定安家费待遇或取得入学资格第四年进行兑现奖励(按就低原则执行),享受比例为100%。
国外高校
取得学位当年就读学校在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或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简称GRAS)前500位以内
学业完成时间4年之内(含4年):参照毕业当年学校引进博士固定安家费待遇或取得入学资格第四年进行兑现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享受比例为100%。
学业完成时间5年及以上:参照毕业当年学校引进博士固定安家费待遇或取得入学资格第四年进行兑现奖励(按就低原则执行),享受比例为100%。
取得学位当年就读学校在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或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简称GRAS)501位及之后
学业完成时间4年之内(含4年):参照毕业当年学校引进博士固定安家费待遇或取得入学资格第四年进行兑现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享受比例为60%;
学业完成时间5年及以上:参照毕业当年学校引进博士固定安家费待遇或取得入学资格第四年进行兑现奖励(按就低原则执行),享受比例为60%。
但需扣除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绩效待遇和已报销的青年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经费,剩余部分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并按照10-20万的标准给予科研启动经费资助,经费使用按照学校最新科研启动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在报考前与学校签订在原服务期基础上增加8年服务期的协议,每年10万元违约金,服务期从攻读博士之日开始起算,脱产学习期间不计入服务年限;取得博士学位后自返岗工作日起重新计算8年服务期,原未履行的服务期不再计算。
未满服务期单方面要求解除聘用关系,或因个人原因被学校辞退、开除的,均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 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攻读博士学位返岗工作奖励;
2. 全额退还脱产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绩效工资、学校缴纳部分的社保和公积金、报销的青年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经费等各类福利待遇;
3. 按服务期未满年限支付违约金。


九、其他
(一)教职工未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未签订《教职工在职攻读定向培养博士协议书》,不兑现相关资助奖励。如未办理相应离校手续,自行脱产读博的,按学校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攻读博士人员所在部门应做好攻读博士人员的跟踪服务及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为就读人员提供条件保障。同时加强就读人员在非脱产期间的工作履职情况考核,避免出现虚假在岗情况发生。
(三)教职工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审批表仅在当年有效,如教职工当年未能考上,次年报考须重新申请。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署协议的,应与学校签署新的协议后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公布前经学校批准入学现仍在读博士学历学位或已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且返岗工作的教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或入学时有效的相关管理办法就高执行;进入我校工作前已在读博士学历学位,进校后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的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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