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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效益,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原则
(一)按需培养、学用一致原则。紧紧围绕学科建设规划,立足于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进行培养。
(二)向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倾斜原则。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优先培养思想政治表现好、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
二、报考条件
(一)系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在学校连续工作时间超过2 年(时间计算截止到入学之日),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需在学校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 年(时间计算截止到入学之日)。
(二)原则上报考学科(专业)应与本人现所在单位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工作需求相适应。如报考校内其他单位所属学科(专业),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考学科(专业)所在单位按选聘教师标准进行考核,达成接收意向,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报考,被录取后办理转岗手续。
(三)原则上须报考定向培养或在职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出我校。
(四)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报考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须事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自费申请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者,须提前1 个月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供邀请函、入学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二)单位审核。所在单位结合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规划,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明确意见,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单位在审核本单位的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的申请时,要统筹考虑,认真研究,原则上不得因管理人员在职学习而向学校要求增加人员编制。
(三)相关部门审核。除学校人事处对申请进行审核外,专职学生辅导员报考须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及分管校领导审核;个人自行联系申请到国外(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核;处级干部报考须经校党委组织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
(四)学校审批。学校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对申请进行审批,经学校批准后,人事处出具报考相关证明。
(五)登记备案。申请人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登记备案,与学校签订有关培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并对协议进行公证。
未经批准擅自报考者,学校有权不批准在职攻读。如坚持入学,须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四、学习方式和期限
(一)学习方式。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可采取全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方式进行学习。全脱产学习是指攻读人员在学习期间不承担学校的工作任务,全时在培养单位学习的方式;半脱产学习是指攻读人员在学习期间承担所在单位部分工作任务的学习方式;不脱产学习是指攻读人员在学习期间在岗全额承担本人所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任务的学习方式。具体采用何种学习方式需攻读人员本人与所在部门根据部门工作任务及个人情况协商确定。
(二)学习期限。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以学校和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为准,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三年学制计算。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在到达约定期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加注意见),所属部门和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视为逾期未归。延期学习期间学校不再承担任何学习费用。延期两次仍未能取得学位者,学校不再同意延期。
五、日常管理
(一)所有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师,实行协议化管理。
(二)攻读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应加强对攻读人员的管理,要求攻读人员在外学习期间每年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学习情况,如攻读人员有未定期报告学习情况、逾期未归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所在部门根据攻读人员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学校绩效考核的有关文件,确定攻读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
(三)攻读人员学业结束后,个人和培养单位负责将学籍档案寄送学校人事处。攻读人员回所在单位报到,并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安排证明、毕业证和学位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返岗手续。
六、支持措施
经学校批准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攻读博士人员,学校给予以下支持:
(一)工资
1.公派出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或国内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批准的学习期限(含延长期)内按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及社保待遇。在读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及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自费申请到国外(境外)攻读博士学位者,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停发工资。经个人申请,学校可与其签订协议,为其保留事业编制和社会保险,但本人需向学校预交其个人应缴部分,由学校代为缴纳。
(二)学习费用资助
在省外就读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学校为其报销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学费和住宿费,并且每年还可报销2 次学校至培养单位的往返交通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公派出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相关费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奖励
攻读博士学位教师按期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按时返校工作的,学校给予如下奖励:
1.未享受过国家福利性分房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10 万元。
2.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科研资助。
3.自费申请到国外(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学校还将按照本人出国前的统发工资标准(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核算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停发工资总额,并在此基础上上浮10%作为奖金发放给攻读学位人员。
4.对于获得海外博士学位者,学校还将给予其他奖励,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约责任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更改学习方式或所学专业的。
(二)超过学校批准期限,仍未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
(三)超过学校批准的学习期限30 天仍未回校报到的。
(四)毕业回校后在校服务期为8 年,未完成服务期提出调离、辞职的。
(五)其他违反培养协议有关条款的。
对违约的教职工,按照培养协议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人员拒绝履行责任的,学校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实行之前已经在职攻读的教职工,按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