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在职进修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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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在职进修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7 15:35:34

长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建设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对培训进修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教师培训要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三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学习,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各系(院)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及人员学历结构、工作任务,合理制订本单位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做到既要有利于加强队伍建设,又要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第四条  选送和安排教职工参加培训时,对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积极踏实,有培养前途以及因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确需培训者应优先考虑;凡政治思想表现差,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不负责任出现严重事故,以及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一律不予安排培训。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计划管理,各系(院)各部门均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向人事处师资科提交下学年度的教职工培训计划,以便师资科全面协调,统筹安排。
第六条  要求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的教职工,须事先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人事处师资科,由人事处根据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当年度教职工培训计划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申请参加培训学习,须经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集中受理申请的时间:报考次年研究生为每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其他进修为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二、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七条 教职工培训包括为提高学历层次而进行的学历培训和为提高履行教学、科研和管理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培训。教师培训坚持以中青年教师为主体,以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能力为重点,优先选送基础课和主干课教师以及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术带头人;优先选送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和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急需进修者。选送各类脱产非学历进修人员,其进修周期(前后两次进修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五年。
第八条  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按《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涪师院发〔2003〕116号)执行。
第十条  教师非学历培训
(一)选派国内访问学者
1.选派国内访问学者,原则上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学历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及科研基础较好的优秀讲师中择优选送,以培养各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2.凡已安排参加了各类脱产一年以上(含一年)培训进修的教师,原则上须回校工作3年以上方可选派。
3.国内访问学者,在访学结束后,获得访问学者证书者,其费用按以下办法报销:访学期间无专业论文在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全部费用自理;访学期间有1篇专业论文在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专刊、论文集,下同)上正式发表,报销培训费的50%,其他费用按规定报销;访学期间有2篇及以上专业论文在省部级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或1篇及以上专业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全部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对因未完成访学研究任务而未能获得访问学者证书者,全部费用自理。
4.学校同意选派的国内访问学者,回校后工作服务年限至少5年。
(二) 脱产助教进修、单科进修和骨干教师进修
1.凡在校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报考脱产助教进修班,以学习相应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2.申请参加单科进修,原则上须是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助教或讲师,主要是根据课程建设需要选送,以培养课程教学骨干。
3.骨干教师进修,主要选送任讲师三年以上的教学骨干参加,以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
4.凡已参加了助教进修、单科进修、骨干教师进修等脱产一年以上非学历进修的教师,结业回校后原则上须工作满五年,方可申请参加下一次脱产一年以上的非学历进修。
5.参加了脱产助教进修、单科进修和骨干教师进修班学习的教师,结业回校后工作服务年限至少3年。
(三)  短期培训
1.短期培训主要指培训时间在一个月及以上,三个月以内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高级研讨班、专题研讨班、短期讲习班及教学科研工作急需的其他培训。
2.新分配和调入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以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为主要内容的高级研讨班,原则上选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学历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参加;以教学改革、课程和教材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题研讨班、短期讲习班等,原则上选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
第十一条  专科学历的青年教师培训
(一)凡专科学历的青年教师,在学历未达到《教师法》规定的本科学历要求前,原则上不安排参加各类非学历进修。
(二)学校鼓励专科学历的青年教师直接报考在职研究生、定向研究生或脱产专升本解决学历问题,对确有困难者,方可报考函授专升本。学校不同意教师参加各类地方学历性质的学历进修。
(三)对现职专科学历青年教师,原则上必须在2005年以前解决学历问题,且专升本的费用一律先自理。2005年及以前专升本的,毕业回校后,学习费用按以下办法报销:取得本科学历、学位证书者,报销学费的60%,其他费用自理;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者,报销学费的30%,其他费用自理;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者,全部费用一律自理,且不能享受脱产学习补助。2005年以后专升本的,一律自费。
(四)对按规定报销了专升本学习费用的教师,脱产学习的,毕业回校后工作服务年限为至少5年;函授学习的,毕业回校后工作服务年限为至少3年。
第十二条  职工培训
(一)凡在无明确学历要求的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学校鼓励立足于本职岗位需要,参加以自学考试和业余函授学习为主要形式的在职进修学习,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职工参加各类在职进修学习的费用一律自理,毕业后,学校实行一次性奖励政策:获硕士学位者奖励5000元;获自考、函授本科和专科学历文凭者,分别奖励1000元和800元。获函授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学历文凭及其他地方性学历文凭者不享受奖励政策。
(三)学校实行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每个职工只能享受一次,对原已安排参加了本专科学历进修且报销了学习费用的职工,不再享受本专科层次的奖励政策。
(四)对图书、实验、教学科研管理等部分专业技术岗位上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出脱产进修者,报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其学习费用可参照教师培训的规定报销。
(五)职工报考研究生原则上参照教师系列的规定执行。但对科研、教辅系列以外的职工,学院不同意报考委托培养研究生。报考定向研究生的,须在校工作满五年及以上,报考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且我院相应系(院)同意接受,考取后其编制转入相应系部,由相应系部负责考核和管理,毕业后回相应系(院)工作。


三、培训的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参加培训,应当服从系(院)、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教职工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须书面申请并报经所在部门同意和学校批准,未经学院批准自行延长进修培训时间,不回校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  各系(院)、各部门,要明确对本单位各类外出培训进修人员的学习要求,注意保持同进修人员的联系,加强对外出培训进修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培训期间,进修人员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广泛收集相关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资料,主动与所在系(院)、部门和学校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学习和研究情况。培训结束后,进修人员要认真填写《进修考核表》,提交相关教学、科研材料(如对我校相关专业或课程建设的意见报告、有关课程教学大纲或修订意见、有关科研学术成果材料等等),接受学院和所在系(院)的考核;各系(院)、部门要以组织座谈会、报告会、学术讲座或成果展等形式,让进修人员汇报学习和研究情况,对进修人员是否达到培训目的和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记入业务档案,并作为经费报销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五条  进修人员在学习期满后,由于未达到学校和系(院)规定的学习要求,或未获得相应文凭(含其他相应证件),回校后经考核不合格者,原由学校开支的培养费用(包括学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各类补助费等)全部转由学员个人负担,并陆续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对在培训进修期间严重违反学习纪律,擅自离开学习岗位外出,未完成学习任务,影响恶劣者,除清退全部培养费用外,学校将从严给予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半年及以上时间的各类培训后,未满学校规定的服务期,或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合同义务即要求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必须按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退回培养费等因学习而发生、报销的全部费用(脱产学习的还要退回学习期间发放的相应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培训经费报销及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需要或计划安排,经学校批准参加一个月及以上时间的培训进修的教师,其培训费用由学校师资培训专项经费开支;参加一个月以下时间(途中时间除外)的培训班、研讨班等的教师,其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各单位自有经费解决或由本人的科研项目经费解决,并按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执行报销(青年教师岗前培训除外)。
第十八条  参加各类培训进修的人员,须凭正式录取通知及入学须知,由师资科核定开支项目和收费标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借、贷款手续;毕(结)业回校经考核合格后,须在半个月内凭正式发票报销培训费用。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用中学费的报销标准: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相应规定标准执行。对属于基本学费以外的教材费、考试费、管理费及其他代收费性质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对在学习期间加收(临时增收)的学费一律不予报销,如确有特殊原因,须报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培训费用中其他开支规定:
(一)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合同公证费,可凭据报销;毕业返校时,托运本人书籍资料、仪器等的费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报销。
(二)凡在培训进修学习期间,安排参观、考察、见习、实习等另收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有特殊原因者,须报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凡外出参加培训进修的人员,往返途中交通费按以下办法和标准报销:
(一)脱产进修一年及以上者,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途中差旅费,另一次往返可作为探亲,按探亲的有关规定和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二)脱产进修不满一年者,只报销一次往返途中差旅费,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三)函授进修人员,可凭面授通知,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途中差旅费。对进入学位班第二阶段的人员,只报销学位论文开题和答辩两次往返途中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学习期间住宿费报销标准:
(一)脱产学习一个月及以上的各类培训进修,若接受学校未统一安排住宿,按每人每月重庆市内200元,重庆市外300元内凭据包干报销住宿费(一年按10个月计算)。
(二)短期进修不满一个月和函授进修面授期间,如接受学校未统一安排住宿,按每人每天重庆市内20元,重庆市外30元内凭据包干报销住宿费。
(三)若所收培训费中已含住宿费,由接受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不再另报销住宿费;培训费中未包含住宿费,由接受学校统一安排住宿需另收住宿费的只能凭据在包干标准范围内报销。
第二十三条  书籍资料费(含复印费等)补助标准(国家已发资料费的除外):
(一)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国外留学人员,每人每年在500元内凭据报销。
(二)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国内访问学者,每人每年在300元内凭据报销。
(三)脱产专升本、骨干班、助教班、单科进修班等的学员每人每年在100元内凭据报销。
(四)函授和不满一年的进修,学员不享受书籍资料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脱产学习补贴标准(含个人所得税):脱产进修三个月及以上的各类进修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工作津贴。凡学习成绩合格,进修期间表现好,回校后经考核合格者,由师资科出具证明,学院按以下标准计发脱产学习补贴:不需学院支付培养费的计划内定向博士研究生8000元/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年;需要学院支付培养费的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6000元/年、硕士研究生4000元/年;具有高级职称的访问学者6000元/年;其他进修人员4000元/年。凡享受学院高层次人才津贴的人员,在脱产学习期间按学院规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的,可照常享受其津贴。
各单位可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计发工作酬金时,给外出进修的人员适当的进修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以提高教职工参加业务进修学习的积极性。
 

五、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之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若跨越本规定执行时间前后的,按原有规定和本规定分段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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