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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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报考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8 13:00:33

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报考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天师院发[2007]105,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培养力度,优化队伍结构,全面提高教职工学位层次、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工作,确保攻读学位人员完成学业后能为学校的发展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稳定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省上的相关制度和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定向培养、合同管理的原则。
2、坚持按需培养、学有所用的原则。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学位要与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相结合,做到学用一致,保证完成学业回校工作后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3、择优培养的原则。在符合报考条件人员中,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的教职工报考攻读研究生学位。
4、坚持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原则。根据学校设定的学科类型,优先保障各单位重点建设学科、特色学科和扶持学科的研究生培养。
5、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在保证课程顺利开设的情况下,当年脱产学习教师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0%。


二、报考条件
1、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者可申请报考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专业的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
2、教职工应按照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工作需要报考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学位。凡申请攻读统招、自费类研究生的人员,必须在完成约定的服务期后才能报考。
3、申请攻读定向、委托培养类研究生以及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应为各单位的教学科研业务骨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且愿为我校的发展进一步做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生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
(3)调入人员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
4、原则上不同意35岁以下教师报考高校教师、工程硕士、教育硕士等专业学位和研究班及参加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进修班学习。
5、报考各层次的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的学科发展规划确定报考专业方向,其中我校优势学科的教师原则上报考单位应为 “985”、“211”计划建设院校或国家重点科研单位。


三、报考程序
1、公布报考专业目录。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于每年6月前,提出本单位下年度研究生培养计划,报教务处签注意见后由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学校下年度研究生培养计划,报请学校批准后,下达下一学年度研究生学位报考专业目录及重点资助的紧缺专业目录,在网上进行公布。
2、个人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
(2)各单位根据学校公布的专业目录,在本单位当年离岗学习人员限额内,按照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根据个人申请情况,推荐报考人选,签署具体意见,明确其报考单位、专业、方向,凡不符合学校公布的专业方向的不能推荐报考。
(3)人事处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人事处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3、未经学校批准报考者,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该类人员进行处理。
四、管理
     1、加强计划管理。教职工必须根据学校的年度研究生学位培养计划报考,人事处依据学校年度培养计划办理和审批报考手续及相关的费用。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计划外专业的研究生学习,未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报考专业、方向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就读期间不得更改专业及研究方向。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政治辅导员原则上只能报考管理专业的研究生学位。
3、经学校批准报考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在录取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及回校工作协议。
4、在读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不得出国或改变培养单位,按期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学制以学校和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为准,不能按期毕业需要延长学习期限者(攻读硕士学位者不同意延长),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加注意见、所在单位和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但脱产学习期限延长最多不超过一年。正常学制外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所有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5、研究生毕业后,最低服务期限为6年,对服务期未满而报考高一级学位的人员,其服务年限须累加计算。各类人员的服务期从完成学习任务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外出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服务期。学习结束回校工作后的服务期,与学习前未完成的服务期累计计算。
6、研究生毕业后,应及时将毕业证、学位证、学籍档案等交人事处,并办理核销、报销手续,否则不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费用和待遇
1、博士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向学校借支,待其毕业(取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返校工作并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后,由学校按服务年限逐年核销。
2、硕士研究生全部学习费用自理(特殊紧缺专业除外)。
3、经学校同意,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班及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全部费用自理。
4、经学校批准攻读委培或定向研究生人员在读期间享受学校的工资、晋职、福利等待遇,津贴按学校津贴分配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根据毕业学校一次性发给4-6万元生活补助费(同时进入“985”和“211”计划建设的院校6万元,教育部所院校及省属“211”计划建设的院校5万元,其他院校4万元)。根据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提供科研资助金,理科4万元,文科3万元,按照学校科研费管理办法使用。
6、学校每年报销由学校至就读所在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一次(赴国外学习者除外)。学习结束回校工作后凭单据报销不超过200元的行李托运费。


六、违约处理办法
1、未经学校批准报考研究生(含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学校不予办理离校学习手续。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后,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2万元,其他违约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2、学习期满后不回校工作者或服务期未满三年者,一次性退回学校为其支付的在外学习期间的工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津贴、安家费等一切费用,并向学校一次性缴纳合同违约金2万元、未满服务年限违约金博士每年1.5万元、硕士每年1万元。毕业后回校工作三年以上、服务期未满者,一次性退回学校为其支付的在外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等,并向学校一次性缴纳未满服务年限违约金博士每年1.5万元、硕士每年1万元。
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之前与学校签定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八、原《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暂行规定》和《关于教职工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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