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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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2017版)
发布时间:2022-10-28 08:51:08

为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贯彻“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目标,结合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规范我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重点培养热爱教育事业,对学校忠诚,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和管理人员。
(二)遵循“按需培养、学以致用”的原则,申请攻读的专业应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求相关。
(三)在保证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的前提下,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培养,应避免集中与连续进修现象。
二、适用对象
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含辅导员)与部分管理人员(依据岗位需求)。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申请就读学科、专业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岗位需求。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入职本校满2年以上,且连续2年考核在称职以上 。
(四)报考专业与本人现从事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五)报考时在学校前一次脱产进修约定的服务期已经完成一半以上。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拟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依据报考学校招生简章,填写《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
(二)专任教师(含辅导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经所在部门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同意和人事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三)管理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经人事处审核和所在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和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五、学习形式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申请人在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到教师发展中心备案,明确进修时间和学科专业。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在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内(或最低学习期限)可申请减免20~50%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补贴学时),申请减免基本教学工作量时间必须连续,减免期间不计超课时。
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可申请1次1~3个月的带薪学术假期(可以分2次使用)。
4.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申请减免基本教学工作量或休带薪学术假期时,需与学校签订《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服务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二)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
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需办理不超过3年的留职离校学习手续,与学校签订《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留职离校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见附件3)。留职离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停发原在职岗位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所有福利待遇;学校按政策协助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单位缴存及个人缴存部分均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六、相关待遇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申请基本教学工作量减免期间,按照满工作量计发绩效工资,不计超课时费。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休带薪学术假期间,学校按原标准发放基本工资+福利费(包括节日津贴)+津补贴(包括校龄津贴、特殊津贴、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并按原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复职工作可享受如下待遇:
1.结合本人学习专业情况及学校岗位需求,优先安排相应岗位工作。
2.复职后的校龄津贴计算时间,可与留职离校攻读博士学位前合并计算。
3.学校将给予博士学位进修资助,资助额度为教职工留职离校当月,由单位缴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分的金额,乘以留职离校的月份数(不超过36个月),从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次月起1年内(分月发放)。
4.享受博士学位进修资助费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服务协议书》(附件5),服务期为3年,自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四)博士津贴与晋升奖励
1.所有取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可享受学校提供的博士津贴。
2.晋升奖励(非劳动报酬性的奖励)。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并且履行了博士岗位职责。从取得博士学位次年起连续8年享受学校提供的人才晋升奖励费,总计25万元。前2年每年每人2万元;第3~5年每年每人3万元;最后3年每年每人4万元。
3.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凭学位证、学位鉴定证明可提出享受博士相关待遇申请。


七、责任及违约赔偿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休学术假期1~3月者须履行1~3年的服务期;申请减免工作量累计<50%年工作量标准者须履行2年的服务期;100%年工作量标准≥申请减免工作量累计≥50%年工作量标准者须履行3年的服务期;申请减免工作量累计>100%年工作量标准者须履行5年的服务期,具体时间以协议书为准。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未能在进修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博士学位,须退还学校已经支付的培养费(包括学时补贴、带薪学术假期间学校发放的基本工资+福利费(包括节日津贴)+津补贴(包括校龄津贴、特殊津贴、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
(三)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申请待批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经学校批准留职离校学习,但还未办理相关手续已擅自离校的,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四)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留职离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五)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留职离校学习期间,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依据就读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若因个人原因带来的民事、刑事及经济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
(六)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留职离校学习期满前30天,须主动与学校人事处联系确认复职事宜,若无其它异议,须按时回校办理复职手续,填写《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留职离校学习复职申请表》(附件4)与学校签订《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服务协议书》(附件5);若因其个人原因逾期1个月内未回校办理任何手续的,视为其自行离职,学校可不作任何赔偿终止其劳动合同。
(七)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服务期内申请辞职或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被辞退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按(1-已服务月份数÷签订服务协议月份数)的比例,退回学校给予的培养费(基本工资+福利费(包括节日津贴)+津补贴(包括校龄津贴、特殊津贴、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学时补贴、晋升奖励等),进修资助费和双方协议签订的违约金。


八、其他
(一)学校最多资助每位教职工在职学历进修1次。
(二)申请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书,如果服务期超出劳动合同期限,应先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或续签手续,原则上劳动合同期限必须长于累计服务期限。
(三)申请报考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须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条件者或未经学校批准报考者,学校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四)报考申请的有效期为1年。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者,如果当年未能录取,此后再要报考,须重新提出申请。
(五)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职工,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六)因人才晋升奖励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因此不计入五险一金,或其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畴。


九、附则
(一)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二)在本文件出台前经学校同意已在读的博士研究生,其权利和责任仍按学校原有文件及协议执行。
(三)引进博士的人才奖励等政策,参照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文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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