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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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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办学定位,加大和规范教师进修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培训工作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国内与国外相结合,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教职工。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学校将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纳入师资队伍建设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并严格考核。各教学单位应充分结合教师队伍现状、学科特点和建设需要拟订年度进修培训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选派具备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相应类型的进修。
第五条 进修培训工作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进行,要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科学、合理制定培训规划和安排培训指标。原则上各教学单位每年度安排各种类型脱产进修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教师人数的10%,其中攻读东南亚高校博士的,学校视情予以控制,每批次安排短期培训教师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教师人数的5%(寒暑假除外)。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人才项目申报、组织选派挂职等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后可视实际情况调整比例。
第六条 教师进修应有序进行,原则上脱产进修结束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脱产进修,两类或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进修。
第七条 教职工在离校进修前,须与人事处、所在单位签订在职进修协议,明确并规范个人、所在单位与学校三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进修培训类型
第八条 学历学位教育。指通过进修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第九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指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国内外访问学者、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专业进修(含赴国外短期培训)和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十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师德高尚, 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一条 在现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达两年,且工作量饱满。
第十二条 认真承担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 进修的学科专业应与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求,且进修培训结束后继续回校工作,服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安排。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人员根据每年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提出相应进修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巢湖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
(二)二级学院审议。所属学院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等情况择优遴选人选报党政联席会议,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对申请人进行排序, 并在限额内将推荐人选报送人事处。
(三)学校审批。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学校会议进行审定批准。
(四)协议签订。教职工取得进修接收单位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或进修通知后,至人事处签署在职进修协议。
第六章 学历学位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学历学位教育分为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和调档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十六条 学校重点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鼓励教师报考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知名科研院所的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
(一)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者,原则上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专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以脱产学习为主,脱产学习的时间以学制年限为准(弹性学制以学制年限的下限为准,攻读国内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4年,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1年),其他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双肩挑人员和专职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纳入学科专业方向归属教学单位管理。其中科级及以上干部人员申请读博,须经校党委会批准同意;专职辅导员须征求学工部审核意见。
(三)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按国家人事政策规定发放基本工资,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其中,经批准在外学习期间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津贴和岗位业绩津贴停发(在取得学历学位后以生活补助方式一次性发放),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按同类在岗人员标准执行。学费一般由本人先行垫付,生活困难者可以申请借款。
(四)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为8年。读博期间或服务期未满原则上不予考虑辞调申请;若特殊情况在服务期内申请调离学校或辞职,经学校批准同意后,须向学校返还脱产读博期间发放的工资等待遇(含社保、公积金等),全额退还学校兑现的生活补助和安家费,并支付按未满服务期年限每年5万元的违约金。
(五)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须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按要求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聘任服务期和博士服务期累加。
(六)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其所在学院负责常规管理,读博人员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所在学院对事关读博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告知。
(七)脱产攻读博士需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属学院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脱产学习可申请延长1年,在职攻读博士获取学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6年,逾期者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
(一)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解除人事关系,离校手续办妥后方可调档, 若有违约行为,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二)调档读博人员申请毕业返校工作的,须经所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学校研究批准后可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读博期间,教学单位可视情况安排申请人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可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毕业来校工作按当年人才引进政策兑现待遇。
第十九条 学历学位教育待遇
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学位并回校工作,学校按有关规定发放博士津贴,编外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报批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符合条件人员可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脱产期(攻读国内博士不超过4年,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1年)停发的基础津贴、岗位业绩津贴及一次性工作奖励,此外,享受下列待遇:
(一)取得国内博士学位(学历)
1.学费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取得学位后凭发票办理报销;
2.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双证)人员,发放安家费,标准为10万元,未享受校内住房待遇的增加5万,有突出业绩者(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可提高5万元。
(二)取得国(境)外博士学位
1.攻读软科世界大学排名前1000名国(境)外高校的,学费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攻读国(境)外公办高校的,学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攻读其他国(境)外高校的,学费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取得学位后凭有关凭证办理报销;
2.读博期间(一般不超过四年),自然科学类教师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一类或两篇二类与攻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一类,或一篇二类和一篇三类与攻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发放安家费,标准为10万元,未享受校内住房待遇的增加5万,有突出业绩者(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可提高5万元。
第七章 非学历学位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应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或讲师职称。国内外访问学者、专业进修等申请人一般年龄不超过50周岁,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其中申请学校安排的一般访问学者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脱产方式进行学习(管理岗人员除外),访问高校应为省外高水平大学或知名科研院所。博士后研究申请人一般年龄不超过45周岁,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待遇
(一)非学历学位教育进修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原则上不得延期,擅自延期的,自进修期满之日起,停发工资等待遇。
(二)经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专业进修和博士后等人员,在脱产学习期间减半发放岗位业绩津贴,待完成学业任务后,再予以补发另一半,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按同类在岗人员标准执行。
(三)访问学者和专业进修申请人在完成项目任务后,学校按规定给予报销研修培训费、住宿费和差旅费等。报销资助额度:国内短期进修(不超过3个月)不超过2万元(其中住宿费不超过3000元),国外短期培训一般不超过10万元;国内访问学者不超过3万元(其中住宿费不超过5000元);国外访问学者不超过15万元。超出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四)访学或专业进修结束返校后3个月内,在所属学院开展1次专题学术或访学体会报告。国内外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或结业后半年内,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主持申报省级教科研项目1项。属人才项目的,需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并参加结项评审。
(五)申请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与学校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其中专业进修、国内访学服务期3年,博士后研究、国外访学服务期5年(原有其他服务期未满者,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累加),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辞职者,按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教师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完成进修任务和实现预期目标,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变更或中止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进修。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进修单位和进修项目落实后,须与人事处签订协议。凡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批准或脱产进修者,一经查实,自脱产进修当月起停发进修人员工资待遇,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师进修结束后,应完成如下工作: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相关学籍材料原件。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结束返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等有关部门提交书面进修总结,向人事处提供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以及完成协议中约定的有关任务。
(三)非学历学位教育结束返校后,3个月内在所属学院开展1次专题学术或访学体会报告。未能完成以上工作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所借款项从本人工资中扣回;
3.不再列入后续教师进修培训计划。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巢湖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校字〔2019〕14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进行的国(境)外的学历学位教育的待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