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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龙岩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岩学院人〔2018〕99号)进行修订。
一、学位(学历)进修
(一)国内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
1.报考条件
读博期间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均保留在本校,就读学校为国内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并满足以下条件:
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教师,下同)应在我校工作满2年,须报考我校学科专业建设所需研究方向。
非教学、科研人员应在我校工作满5年,须报考我校学科专业建设所需研究方向或教育、公共管理类专业,仅限报考非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原则上不允许脱产进修。
2.进修形式
脱产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其中,对口支援高校为我校定向培养博士的脱产年限按培养高校的规定要求。其余时间一律为非脱产进修,非脱产期间按在职在岗人员考核管理。
3.手续办理
(1)个人申请及审批
个人填写《在职进修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科级及以上干部由组织部审核,赴港、澳、台读博人员还应报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所在单位挂钩校领导批准,按处级干部管理的还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一经批准当年有效,若未考取,则应重新申请。
(2)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根据进修单位要求,由相关部门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进修手续。赴港、澳、台读博人员还应办理相关出境审批手续。
(3)进修前凭入学通知书、入学须知(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等,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人为代表)、申请人及所在二级单位(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为代表)三方共同签订进修合同。
(4)脱产前后应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4.延期管理
本办法印发后考取博士的,无法在就读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毕业的,至少应提早三个月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就读学校(或就读二级学院)开具的延期证明,可延期年限不得超出就读学校最长学制年限,延期年限到期后仍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认定为未按协议规定完成进修任务,需按本办法第六部分第8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国外攻读博士研究生
1.报考条件
读博期间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均保留在本校,就读学校为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申请人报考时应为在校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须报考我校学科建设所需专业。
2.进修形式
可脱产年限累计不超过3年,脱产年限外应回国返校工作,否则按规定解除人事关系。其余参照国内攻读博士研究生。
3.手续办理
按国内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手续办理外,还应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4.延期管理
参照国内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进行延期管理。
(三)全日制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
全日制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指原为我校教职员工,读博期间人事档案、人事关系需转移至就读学校,与我校解除劳动关系的就读形式。应向学校提出辞职,如有违约还需履行违约责任。
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后,申请到我校应聘,符合我校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符合我校人才引进政策人员可享受当年引进人才待遇。
(四)在职攻读博士待遇
1.在读期间待遇
(1)国内攻读博士研究生:规定脱产年限内,预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工作量绩效奖励,期间产生的教科研业绩按绩效增量计算。
(2)国外攻读博士研究生:规定脱产年限内,仅预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期间产生的教科研业绩按绩效增量计算。
(3)均不予报销及预借学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4)脱产进修期间,上级文件规定发放的奖励(金)按上级文件预发。
(5)在读期间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聘。规定脱产年限内教学工作量视同完成。
2.学成后一次性奖励
学校仅对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并返校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1)文件印发之日前已签订进修协议但尚未报销相关费用人员:在学制内(未规定学制年限的按4年计)取得学历、学位的,学校给予一次性15万元(税前,下同)的奖励;超学制年限毕业的,每超半年减少8%,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此外,按50%享受当年对应学科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
(2)文件印发之日后签订进修协议人员:在学制内(未规定学制年限的按4年计)取得学位的,按毕业当年引进相应学科博士待遇(不含科研启动费),扣除读博期间学校付给个人的全部成本(含工资、奖励(金)、学校配套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剩下差额(封顶15万元)给予奖励。超学制年限毕业的,每超半年减少8%,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此外,按50%享受当年对应学科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
(五)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
进修期间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保留在本校;就读学校为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均为非脱产学习,按在职在岗人员考核管理,所有费用自理。
二、访问学者
(一)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
1.进修形式及条件
选派对象为任现职以来,科研成果较为显著、教学效果较好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和实验人员,或作为学术骨干培养的优秀讲师(进修入学时博士须在校工作满2年,其他人员须在校工作满3年),原则上50周岁及以下(讲师35周岁及以下)。进修时间不超过1年。均按脱产进修管理。
2.手续办理:参照本办法“国内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办理手续。
3.薪资待遇及进修任务
脱产进修期间,享受在编在岗人员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本工作量绩效奖励按本人进修期间在职在岗的60%预拨。非脱产进修期间按在职在岗人员管理。进修之日起至返校一年内应以第一作者(龙岩学院为第一单位)完成如下进修任务: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人员应至少取得A类业绩1项;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应至少取得B类业绩1项。脱产进修期间教学工作量视同完成,产生的教科研工作量按绩效增量计算。
4.完成访问学者进修及协议任务后,学校全额资助访学培养费并按财务相关规定报销一趟往返差旅费,未完成进修任务需按本办法第六部分第8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由上级部门组织选派的条件、时间、进修任务、工资待遇等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骨干教师赴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
1.进修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行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学风正派,身心健康,在教学与科研中表现突出。
(2)研修入学时在我校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博士满2年),具硕士学位、讲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3)具有良好研究基础和学术发展潜力,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要着重围绕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并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选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先进性和创新性的研修课题,明确研修目的和计划。
(4)鼓励教师优先申请国家、省部公派留学及各类奖学金资助项目,选派条件、访学时间、研修任务、工资待遇等按上级文件执行;若上级经费低于学校政策资助,则补齐至校内资助水平。每位教师不重复享受学校出资的国(境)外研修机会(含读博或博士后)。申请到国家、省部公派留学及各类奖学金资助项目,但已享受过1次学校出资研修的,学校不再予以补足资助。进修期限为六至十二个月。文件印发之日前已审批同意派出人员按原文件执行。
2.优先资助对象
学校项目优先资助国家级、省级基金获得者,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省重点学科骨干教师,校学科骨干带头人、学术骨干教师;省级平台建设项目骨干教师、校专业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或各级科研创新团队骨干教师;申请赴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研修对象;学校急需发展的学科骨干人员、理工科教师等。
3.薪资待遇及研修任务
进修期间,享受在编在岗人员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本工作量绩效奖励按本人进修期间在职在岗的60%预拨。进修之日起至返校两年内应以第一作者(龙岩学院为第一单位)完成如下进修任务: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人员应取得A类业绩累计160分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应取得B类业绩100分及以上。脱产进修期间教学工作量视同完成,产生的教科研工作量按绩效增量计算。
完成进修任务后,学校参照国家留学人员奖学金(访问学者项)标准予以资助,赴港、澳、台研修按6000元/月标准予以资助;同时资助往返国际(境)直线交通费一趟(研修城市至龙岩),并报销一次办理签证的往返交通费、签证费。若未完成相应进修任务,需按本办法第六部分第8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手续办理
(1)已列入出国(境)培训计划的教师,在自行取得进修单位邀请函后向所在单位提出进修申请,提交《龙岩学院骨干教师赴国(境)外访学研修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推荐派出人选并公示后按要求报送审批。
(2)经学校批准同意后,进修人员根据进修单位要求,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进修、出国(境)手续(可与审批手续同时进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出国(境)手续办理,负责对其加强外事纪律教育等。
(3)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前,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人为代表)、申请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单位负责人为代表)三方共同签订进修合同。
5.延期管理
原则上不予延期,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者,需提前2个月持国外导师邀请函向学校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经所在单位挂钩校领导及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间预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岗位科研与社会服务最低工作量考核,不再给予经费资助。
三、博士后流动站进站
1.对方单位要求转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的,应向学校提出辞职,如有违约还需履行违约责任。博士后出站后申请到我校应聘的,可优先录用。
2.对方单位未要求转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非脱产进站的,按在职在岗人员考核管理。
3.对方单位未要求转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但需脱产进站的,脱产进站期间,学校仅预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上级文件规定发放的奖励(金)按上级文件预发。博士后出站两年内须以第一作者(龙岩学院为第一单位)取得A类业绩累计160分及以上,如未完成需按本办法第六部分第8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脱产进站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
4.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不超过1次。博士后进站工作期间,学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自理。
四、课程进修
因学校转型发展需要,培养新开课程需要的师资。具体人员由各学院从专任教师队伍中选派,学成回校后须承担进修课程的教学任务。其余参照国内访问学者执行。
五、其它进修
(一)专题研修(讨)班、培训班
选派对象一般为在本领域取得较为突出成就,具有发展潜力人员。研修或培训确系业务需要,各单位可视情进行选派,实行事先审批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培训结束后可按财务制度报销相关费用,系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项目,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二)新教师岗前培训和高校教育管理培训
1.新教师岗前培训:参加培训对象为从事教学工作且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2.高校教育管理培训:参加培训对象为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3.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后,报销培训费及差旅费,其他费用(含补考产生的费用)自理。
六、其它规定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合理制订下一年度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人事处(科级及以上干部进修、培训计划应同时报组织部,出国(境)进修计划应同时报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批准。
2.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学习期间,应与本单位保持联系,自觉遵守我校及进修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与导师教科研工作,提高自身的教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3.教职工进修期间的教学或管理工作,由所在二级单位安排,所在二级单位应将进修人员的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工作量等列入教学计划和工作计划中,以便实施和检查,各单位要加强进修人员意识形态教育和把控。
4.教职工外出进修期间,如学校工作需要,应返校工作。参加非脱产在职进修(利用寒暑假、节假日),不受进修名额的限制。两次外出脱产进修间隔时间一般为5年,但国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学校急需培养的专业教师以及科研成果较为突出经过再次进修可以达到申报教授条件的副教授,不受进修间隔时间的限制。
5.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外出参加的进修、培训,视为旷工,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或出示相关资格审核证明。
6.教职工进修、培训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并于15日内持学习总结和相关成果或证书原件、复印件到派出单位备案;学位(学历)进修人员需及时到人事处办理学位(学历)变更手续;出国读博、访学人员还应提交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习进修证明材料。在学校与其约定的返校(脱产)期限内,逾期不归的,视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学校可单方面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其与学校签订的进修协议处理。
7.进修教职工可凭进修合同办理培养费(资助费)借款手续,进修项目预借款不得超过总培养费的50%,国(境)外研修项目预借款不得超过总资助的70%。预借款还款时限为:海外研修3年、国内访学和课程进修2年。
8.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中止进修或未完成协议规定的进修任务,须按进修任务未完成比例退还学校为其提供的与进修有关的培养费(资助费)、差旅费、出国(境)费用等,按比例退还脱产期间预发的基本工作量绩效奖励。博士后进站人员须按进修任务未完成比例退还预发的奖励(金)。
9.进修结束后,应按协议履行服务年限。国内在职进修人员服务年限为:进修0.5-1年者(不含1年)追加服务3年、进修1-2年者追加服务5年、进修2年以上者(不含2年)追加服务8年。国(境)外访学人员在此基础上再增加服务2年。
10.未履行服务年限的人员应全额退还与进修有关的培养费(资助费)、差旅费、奖励(金)、出国(境)费用等。同时退还脱产期间预发给教师个人的全部成本及待遇(含工资、奖励(金)、学校配套缴纳的“五险一金”等)。
11.已签订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待遇按本办法第一部分第(四)条执行,其他条款按原协议执行。其他类别已签订协议人员均按原协议执行。
12.上级对进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13.本办法适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龙岩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岩学院人〔2018〕99号)废止。
八、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