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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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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0的意见》,四川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四川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全面服务四川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我校《“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善于综合育人、具有终身学习发展能力和创新精神,能与我校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特色相适应的双师型卓越教师队伍,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教职工培养工作,修订本办法。
一、对象
在岗教职工(含校聘)。
二、形式
(一)学校选派教师在国内外进修学习包括学历学位和非学历学位两种形式。选派出国(境)进修学习一般采取学历学位进修形式,出国(境)非学历学位进修学习原则上应是有项目支撑的公派进修学习。
(二)学历学位进修学习是指通过在职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学位。主要包括:攻读国内硕士、博士研究生;出国(境)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三)非学历学位进修学习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培训教育。主要包括: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学者、课程进修,专业实践能力培训,专任教师“双师型”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新教师岗前培训等。
三、条件
(一) 学历学位进修
教师在职攻读定向、不脱产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职进博士后流动站,须在本校试用期满、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培养学校需与我校签订委托或定向培养协议书,教师须与我校签订协议书(博士回校服务年限至少8年,硕士回校服务年限至少5年,其他进修学习回校服务年限至少2年)。
教师攻读国内非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及因私出国(境)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毕业后愿意回校工作的人员,按当年人才招聘政策予以招聘。
教师进修学习,要选择学校发展所需要的专业,并且与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和岗位职责相同或相近。同时,原则上选择全国重点院校或相关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专业。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
1.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属于培养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优秀中青年专家的高层次进修培训。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博士研究生,教学效果好,教科研方向稳定明确,学校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优先。对于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访问学者期限一般为一年。
2.进修学者。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成果显著,具有开拓精神,可塑性较强的教师,可以参加进修学者进修培训,学校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优先。
3.“双师型”教师培训。“双师型”教师是指同时拥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既能从事理论教学,也能从事实践教学的专任教师。学校鼓励专业教师向“双师型”教师发展。“双师型”教师的进修培训时间根据具体专业要求确定。
4.骨干教师培训。教书育人教学效果好,有一定科研能力的教师,可以参加骨干教师培训。
5.课程进修。课程进修的教师以到国内知名高校进修2至3门课程为主要形式,以达到能胜任相应课程的教学为目的,课程进修学习时间一般为半年。
6.新教师岗前培训。新教师应在到校报到的当年或次年七月份参加四川省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未经过岗前培训者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承担教学工作任务。作为“双师型”教师从一线招聘或引进的教师,及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方能评聘高校职称。
四、申请程序
(一)计划报批。分管人事副校长牵头,人事处会同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各系部等部门,根据学校工作要点拟订全年教师进修学习计划,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各系部每年3月中旬、10月中旬分别将下学期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报学校人事处。
(二)申请审核。列入进修培训计划的教师,根据自己的教学、科研实际需要,提出进修培训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讨论并签署意见,并注明进修类型、专业方向、进修院校及学习形式等,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人事处审核通过,再办理有关手续。干部申请外出专业进修培训学习,需报学校党委批准。凡未列入进修培训计划,私自报名、擅自外出进修培训的教师,学校将不予办理进修培训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材料归档。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期满后,需按时回校工作,并将进修培训的相关材料交学校人事处归档。
五、经费管理
(一)教师按规定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所需费用实行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
(二)对于上级部门已经明确规定各项费用支付比例或方式的各类培训,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各项费用支付比例的各类进修,学校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新入职教职工岗前培训,学校按规定支付培训费、住宿费和一次往返交通费,其他费用自理。
2.教师参加访问学者、进修学者、“双师型”教师培训、课程进修、骨干教师培训的培训费等由学校全额报销,其他费用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学习时间6个月内的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特殊情况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教师进行国内学历学位进修学习,在规定的脱产学习年限内,学校按规定标准为其报销两次(寒、暑假)往返交通费。
3.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定向、不脱产国内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时凭学历或学位证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全额报销学费,以及在录取学校规定年限内毕业的住宿费和每年两次(寒、暑假)往返交通费。未在录取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学历或学位证的,学校不报销超出年限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4.各类培训报名所发生的其它费用、考前复习及复试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六、待遇
对于上级部门已经明确规定培训期间待遇的各类培训,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对于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培训期间待遇的各类培训,学校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一)参加访问学者、进修学者、“双师型”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课程进修、骨干教师培训等进修学习,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按时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提供正常的工资、职称晋升机会。学校全额发放进修培训教师校内岗位绩效工资中的基础绩效部分,进修培训教师校内10%奖励绩效由各系部根据其进修期间表现、工作量完成等实际情况确定。
教师进行国内和公派出国(境)的各类非学历学位进修,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须至少撰写专业学术文章1篇,完成进修总结和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由所在部门在教职工申请进修时明确具体任务,经人事处审核后备案),并考核合格。
(二)教师出国(境)进修学习,凡未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应于抵达后两周内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汇报情况,并告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后每隔3个月须分别与所在部门、组织人事处联系1次。同时,进修学习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有关约定。
(三)教师以定向培养方式、委托培养方式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至少在学校认可的公开刊物上发表攻读专业学术文章1篇,完成进修总结和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至少在学校认可的公开刊物上发表攻读专业学术文章2篇(脱产学习期间,在所发表文章中至少包含1篇核心刊物文章),完成进修总结和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教师公派出国(境)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时间一年及以上,每年至少在学校认可的公开刊物上发表攻读专业学术文章1篇(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在所发表文章中至少包含1篇核心刊物文章),完成进修总结和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由所在部门在教职工申请进修时明确具体任务,经人事处审核后备案),经考核合格,按月发放国家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教师出国(境)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读书补贴主要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境)外高校或其他机构获得资助。自行购买适当的国际旅行健康及意外保险。
(五)“双师型”教师经学校同意,考取相关专业证书的费用视具体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
七、考核
(一)日常管理。系部负责进修教师的日常管理,教师应在遵守培训单位规章制度的同时,定期主动与所在系部联系。
(二)个人总结。教师个人填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开展自评工作,并在各系部汇报交流。
(三)考核评价。各系部根据《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对进修教师师德表现、学业提高、科学研究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给出考核等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教师,学校不报销相关进修学习费用。
八、其他
(一)教辅、政工及管理岗位人员经学校批准攻读硕士学位的,可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与学校签订有进修培训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